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1 总则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与治理(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建的住宅工程。1.3 住宅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2 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办法的规定。 2.2建筑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3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具体工程,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通病防治方面提出具体设计措施。 2.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5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通病防治的重要设计措施的变更尚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