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附件一: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第二条 本会系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联合成立。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
2、和完善服 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广泛团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 研 究 、探 讨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的 理 论 、政 策 及 实 际 问 题 。宣传 普 及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提 高 专 业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管 理 水 平 ,为 合 理 确 定 和 有 效 控 制 工程 造 价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服 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业务范围(一)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 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
3、发展与改革的技术经济政策,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 布行业信息;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评比、 评选活动;制定和完善地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规则、自律公约;(四)开展技术、经济、学术性的研究探讨与交流。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对工程造价领域内技术经济成果的研究应用及学术理论的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为 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五)开展工
4、程造价专业的人员培训、继续教育,以及编写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六)编辑出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2/6(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承 认本章程, 自 愿 申 请 参 加 ,经 批 准 可 成 为 北京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会 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资质的企业和有关建设、施工、设计、 监理、科研、院校等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二)个人会员包括国内外工程造价同行业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注册造价
5、工程师、造价 员、大专院校教授、学者等。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需 经 理 事 会 授 权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获取协会编印的刊物、资料等;优惠或免费享受部分有偿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
6、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撰写论文;(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 员 退 会 ,应 提 出 退 会 申 请 ,报 秘 书 处 ,交 回 会 员 证 书 。会 员 不 履 行 义 务 或 无 故 连 续两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 第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必 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理事因故调离,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经秘书处审批后,其变更生效。3/6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 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
7、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区县、各部 门和有关企业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
8、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 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
9、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4/6第十九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 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协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10、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超过 最高任职年龄的,必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 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
11、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顾问。 顾问 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提名,会 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 专业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从事各项专业活动,并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监
12、事会本团体设监事会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 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5/6(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 则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和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
13、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14、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 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 6/6第七章 终
15、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业务主管 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 3 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