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南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 言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 1902 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 年 5 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 年 4 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为促进东南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英译文:Southeast U
2、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 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2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五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
3、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第八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第十条 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3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
4、文化。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
5、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三)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4(四)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二)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6、;(三)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四)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五)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六)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5(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7、(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8、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各项自主权。6学校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学校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9、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7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10、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七)
1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8(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学生
12、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9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
13、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六)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10(2)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
14、度;(3)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第三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