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 权 交 易 合 同( ) 年 ( )号山 东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制2转让方:山东省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74 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军受让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转让方将持有的山东五莲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10%国有股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标的尚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将上
2、述股权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 )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第三条 股权转让方式3本合同项下的股权经资产评估确认,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后,因只产生【一个 两个及以上】受让方,转让方决定以【协议转让 招投标】方式实施转让。第四条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产权转让价格,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双方约定,受让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价款汇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专户,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将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第五条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各项
3、协议,承认并认可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各项投入。第六条 股权交割事项1、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转让方于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成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2、转让方应于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标的的资产及清单、权属证书、财务报表、档案资料等完整地移交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核验查收。3、双方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4期间发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原股东享有或承接。第七条 股权转让的税费负担1、本股权交易行为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2、本股
4、权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有关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第八条 双方的声明与保证1、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1)转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2)转让方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2、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1)具有购买该股权的资金支付能力,能够承担并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受让方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
5、得,本合同成立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4)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近 3 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5)受让方承诺,受让股权后 5 年不内不转让该股权;5(6)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负责为标的企业投资建设筹集资金,并为标的企业办理征地、开采论证、矿山设计、环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矿山开采前的必须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7)受让方受让本股权的,同时受让日照岩土工程勘察院持有的山东五莲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60%国有股权。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日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
6、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让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每逾期 1 天,应按全部转让价款的 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经催告后,受让方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 10%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另行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2、变更后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其它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鉴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正本壹式捌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壹份,山东6产权交易中心贰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使用。转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2013 年 月 日签署于济南本合同内容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凭本合同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另行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合同鉴证专用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