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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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英文译名 Cheng D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 CDZS);第二条 本会是 在 成 都 地 区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 施 工 、 装 饰 材 料 生 产 、营 销 和 科 研 、 教 育 、 中 介 服 务 的 企 ( 事 )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及 个 人 自 愿 组成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性 的 全 市 行 业 性 社 团 组 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2、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接受其领导;注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会接受同业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地址:成都市八宝街 111 号 333 室(如办公地址变更,则自动变更,报告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后生效);电话:86273166、86278599、 86273832、862705

3、93,86270118;传真:86273832;网址:www.cdzs.org ;通用网址: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成都装饰、成都家装、成都陈设。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1、 宣 传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建 筑 装 饰 行 业 方 针 政 策 和 相 关 标 准 、 规 范 ,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本行业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行业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加强对施工、设计、安装、建

4、材等企业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行业发展规划,创新行业管理制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3、 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开展地区和国际交往,推动行业、企业之间的联合与经济技术合作,协助会员单位拓展业务领域,促进行业产业化进步与协调发展;4、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做好维权投诉工作;5、组织企业协商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调解工程纠纷,并监督遵守; 6、组织行业的展览

5、会、报告会、研讨会;推荐和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及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推动企业和技术进步;7、组织开展行业技术、管理及相关工种的人员培训和劳动技能鉴定工作;推荐、评选和表彰行业先进企业、个人和优秀作品、产品及项目;8、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优质服务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1、 单 位 会 员 :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人 资 格 ,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管 理 、设 计 、 施 工 、 建 材 生 产 、 产 品 营 销 、 中 介 服 务 、 科 研 、 教 育 的 企 业 、 事 业 、社 会

6、团 体 等 单 位 ;2、 个 人 会 员 : 从 事 装 饰 设 计 并 热 心 支 持 本 会 工 作 的 设 计 师 ;在建筑装饰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管理工作者、科技人员等资深从业者。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本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支持本会工作;4、自愿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2、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查、办理入会登记,发放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等宣传平台公示。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7、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5、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本会出刊的刊物、资料;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对本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

8、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2、承担并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关心本会的工作,积极向本会提出建议,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4、自觉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5、按时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名单公示在协会网站、会刊上;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有关信息媒体上进行通报。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9、;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通过本会有关决议;4、决定合并、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为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负责人出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10、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条件及办法;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

11、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 5 年,最多连任两届,且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年龄或任期的

12、,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专职)。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3、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专业分会,分别从事各专项活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指导各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开展工作;3、聘任本届秘书处工作人员;4、建议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选,报会长会同意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5、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6、处理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不再实行选举制,其管理办法同内设机构,实行任命制。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协会分管该部门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构成,实施专业委员会制;第三十二条

14、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并推选 1 名召集人;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2、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3、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

15、民政局报告;4、 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5、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 )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1、接受境( 内)外捐赠资助的;2、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4、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5、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

16、交流( 研讨)、推介、展览的;6、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7、理事会换届;8、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政府资助;3、捐赠和资助;4、在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6、会费一年收取一次:(1)会员单位 1000 元/ 年;(2)理事单位 2000 元/ 年;(3)常务理事单位 4000 元/ 年;(4)正副会长单位 6000 元/ 年;(5)一级施工企业 4000 元/ 年,二级施工企业 2000 元/年;(6)会员自愿交纳特殊会费,作为协会非经营性活动经费和发展资金,不受上述金额限制;(7)专业综合

17、卖场 10000 元/年;(8)个人会费 400 元/ 年,一届一次性收取。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本会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18、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

19、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经 2016 年 12 月 27 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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