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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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委员会是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弘扬我校“ 五种品格” 的精神内涵,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建设,引导广大同学拓展自身素质,全面成长成才。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2、:1、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体同学,以学习为中心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2、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同学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3、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同学的联系,加强学校有关部门与学生的沟通联系,促进师生间的交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建设,及时反映同学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4、以建设“ 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民主型、高效型”学生会为目标,以“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 为原则,领导和团结2各学院学生会,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第

3、二素质课堂,优化美化育人环境,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使学生会成为“学生之家” 。5、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营造和谐安定团结的校园氛围,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6、加强并促进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往,拓宽知识视野,树立农林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章 会 员第六条 凡取得福建农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高职生及预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均为本会会员,并须承认本会章程。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1、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学生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3

4、、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合理利用本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的权利。4、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本会反映并请求帮助,或通过本会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并请求相应帮助。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1、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有关决定。2、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33、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学习刻苦,服务热情。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第九条 福建农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福建农林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条 校学生代

5、表大会( 简称“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1、由本会与校学生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各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给各院学生会。2、各级推荐的学代会代表由各级学生会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报送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审批,代表任期直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3、兼顾男女比例和党员、团员、群众比例以及少数民族代表比例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4、校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不占各学院学生代表名额,另列名额,但由学院提名产生。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基

6、本路线、方 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积极向上。2、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专业前 50%以内。3、有服务同学的强烈意识,能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和要求,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4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组织各项活动。第十三条 学代会职权1、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2、讨论和决定本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4、讨论并表决有关校学生会工作的各项决议。5、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向同学作出答复。6、选举新一

7、届学生委员会。第十四条 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大会决定。第四章 校学生委员会第十五条 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校学生会)是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对学代会负责并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认 真落实大会提出的有关决议,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福建农林大学全体学生和学生委员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的构成:1、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 2 年。2、各学院学生会均有 1 名当然委员名额。各学院学生会推荐人选、 通过校学生会

8、资格审查,经学生代表大会确认即为当然委员。53、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如为当然委员由各学院学生会推荐校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立即增补;如为选举委员,其缺额不立即增补,在委员会调整时统一增补。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的职权:1、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生与学校和学生会各机构的联系。2、定期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3、落实学代会的决议和任务,协助并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学代会提出的提案。4、讨论并通过学生会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5、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及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6、对学生委员会有关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7、指导开展

9、各学院学生委员会的评优创先活动。8、代表学生的利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和意愿。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内部决议实行表决制,参加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 4/5,有效票数不少于参加委员人数的 1/2。第五章 主席团第二十条 主席团是校学生委员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5 至 6 名,特殊情况下经由校党委批准可增设若干副主席。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 中期调整 办法” 对主席团进行中期 调整。6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会章程,执行学代会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2、主持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学

10、生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3、了解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动态,掌握其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理论学习与干部考核等。4、搞好校际学生会工作的交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第二十三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 1 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聘请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经学生会通过,校党委任命,原则上由校团委老师兼任。秘书长指导主席团工作,列席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主席团成员日常工作接受全体学生会成员的监督。第六章 职能部门第二十六条

11、各职能部门为学生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设部长(主任)1 人,副部长(主任)34人,干事若干。各部长(主任)实行公开选聘,经主席团考核、提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各部副部长(副主任)、干事由部长(主任)提名,报请主席团批准。青年自愿者协会原则上由校团委书记兼任会长,具体工作由常务副会长开展。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由部长(主任)主持工作。各部长(主7任)对主席团负责,受主席团领导。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文艺部、女生部、体育部、勤工助学中心、国旗护卫队、信息部、自律委员会、学生纠察大队、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

12、学生科技协会、外联部等部门。第三十条 各部长(主任)任期一般为一年,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任期内如有重大失职或严重违纪行为,可由主席团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解职。第三十一条 各部副部长(副主任)和干事任期一般为一年。如欲中期解职,应向该部门部长(主任)提交解职报告,经主席团同意后,方可离职。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设财务秘书若干(下属校学生会办公室),负责 管理本会的财务。第三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原则上由一名副主席兼任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管理各校级社团组织。各社团组织严格依照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开展活动。第七章 学生会干部第三十四条 学生

13、会干部的基本要求: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及道德品质修养。2、作风正派,工作积极、服务热情,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3、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专业前 50%以内。自身素质全面发展,无补考。4、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5、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8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团组织的指导和教育,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及时反映情况。第八章 基层组织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下属组织,受所在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并根据本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开展各具特色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

14、会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公开竞选产生,为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执行机构。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民主选举或公开竞选产生,由校学生会审核、 院党委正式聘用。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评选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称号,要经校学生会审核。第四十条 各院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变动必须报校学生会备案。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的 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学生会制定。第四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党政、院团委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第四十三条 班委会的 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党政、团委、学生会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9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委员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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