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企业所得税公布日期:2018-04-25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 号)
2、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 4 月 25 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 )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
3、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 )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 本办法
4、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
5、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
6、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 “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
7、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76 号)同时废止。- 5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8、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6 号)。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财政部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6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10、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
11、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7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2、(财税201481 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5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13、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8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
14、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
15、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5.当年财务报表;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9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
16、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预缴享受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
17、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11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5.当年财务报表;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