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小学室危险化学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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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甘肃省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与教育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号)和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JY/T 0385-2006)等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学教育教学活动应尽可能 避免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的,应严格遵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危险化学

2、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别与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凡采购、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与-2- 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第五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中小学校主体责任。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从事采购、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人

3、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中小学校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炎夏、寒冬等特殊季节要加大检查力度,把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列为重点防范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状态作为重点进行

4、检查,并核对储存数量,做到账物相符。一旦发现缺失或丢失,要及时保护现场,并按有关程序逐级报告。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是中小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 -3-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 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根据配备目录、教 学需要、储存数量情况和采购经费情况,本着尽量减小储存数量的原则,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采购。 第十条 采购完毕后进入学校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置在临时储存地点。学校应组织两人以上及时进行验收,验收时逐一核对产品规格、安全标签、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核查产品质量、数量、包装是否泄漏等情况,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

5、室。同时按要求记入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一般使用铁皮柜,分为多 层,层与层之间互不流通,每层要有排气管道通向储存室外。储存柜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火源、水源的地方,并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通风、调温、防晒、防盗、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措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管理制度要上墙。 -4-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易燃品要与易爆品和氧化剂远离,毒害品要与酸性腐蚀品远离,酸性腐蚀品要与碱性腐蚀品远离。对于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

6、学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地点储存。对于受 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地点储存。对于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与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置在同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储存。 第十三条 按顺序合理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中,从上至下依次为易燃品、碱性腐蚀品、毒害品、氧化剂、酸性腐蚀品。易燃液体贮藏温度不得超过 28,爆炸品贮藏温度不得超过 30。 第十四条 对于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同 时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

7、、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以上问题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以及窗帘、温度计、湿度计和通风设备等,同时安装入侵报警设备或监控设备。 第十六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的安全管理: -5- 1. 要储存在安全地点,如加锁储存柜或单独储存室。 2. 不得靠近热源,易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10米。 3. 化学性质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储存。 4. 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盛 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8、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腐蚀或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5.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至 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特殊试剂的安全管理: 1. 黄磷储存在盛有冷水的棕色试剂瓶中,钾、钠浸泡在盛有无水煤油 的试剂瓶里,溴、过氧化氢、硝酸银、浓硝酸、苯酚等见光易变质试剂储存在棕色试剂瓶中,储存以上特殊试剂的试剂瓶均须放置在阴凉处。 2. 易碎容器应储存在沙箱内,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砒霜等使用

9、后,剩余部分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室。 -6-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等级。剧毒品、易爆品的使用必须由教师填写领用单,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教师填写领用单,由学科教研组长批准。剧毒品、易爆品的领用单必须存档,其它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单应至少保存 一个学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并登记。已经改变性质或状态、不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化学品(如浓硫酸已稀释为稀硫酸),则不再需要遵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照章办事。对进入实验

10、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如条件允许,可以设置科目进行考核。同时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 教师领用危险 化学品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并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必须要求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实验结束后,由教师将剩余危险-7- 化学品交回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11、、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同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 氧化物的危险化学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储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定实验方案及应急防范预案,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以

12、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严禁盲目操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操作时应穿戴防护眼镜、防护工作服及其它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原则上,提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实验需要的化学品及其它辅助材料。 -8-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 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1. 一般化学废液 ( 1)盛装一般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储存一般化学废液。容器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不予处理。 ( 2)一般化学废液使用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储存,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

13、和无机物废液。这三类废液收集桶由学校负责统一购置并印制标签,需要某类废液收集桶的教师可登记借用。 (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在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 毒有害成分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登记,并注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得简称或缩写。废液收集桶满后(须保留 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废液收集桶表面,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 (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检查相应废液收集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废液后不会与废液收集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9- 则应单独储存在其它容器中,

14、并贴好标签。 ( 6)不得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2. 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化学废液,必须储存在单独 的容器中,并按与剧毒品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将几种剧毒化学废液混合在一个容器中。拟处理时,必须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待统一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时,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 3. 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试剂瓶内储存,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已废弃。拟处理时,必须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待统一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时,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 4.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

15、或液体)在原试剂瓶内储存,保 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已废弃,并按与剧毒品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必须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待统一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时,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 5. 化学固体废弃物 化学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化学实验的反应产物以及已吸附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体等,应随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必须填-10- 写化学固体废弃物登记表,待统一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时,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 6. 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必须与气体生产单位或危险气体处理单位联系处理事宜。 第七章

16、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危险化学品有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并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齐配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专管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领导应按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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