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茧丝绸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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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 东 省 茧 丝 绸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初 稿 )第 一 章 总 则一一一 本 会 名 称 为 “广 东 省 茧 丝 绸 行 业 协 会 ”, 英 文 名“GuangDong Cocoon & Silk Industry Association”,缩 写“CSIA”。一一一 本 会 的 性 质 : 本 会 是 由 广 东 省 茧 丝 绸 产 业 农 、 工 、 贸 、科 研 、 教 育 等 企 、 事 业 单 位 自 愿 组 成 的 地 方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一一一 本 会 的 宗 旨 是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想 和

2、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 贯 彻 国 家 行业 政 策 ,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 推 进 行 业 改 革 创 新 , 参 与 实 施 行 业 管理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建 设 ,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 在 政 府 和 会 员 之 间 发挥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 为 振 兴 我 省 茧 丝 绸 产 业 和 建 设 “丝 绸 强 国 ”而 努 力 奋 斗 。一一一 本 会 登 记 机 关 是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 接 受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的 监督 管 理 , 接 受 广 东

3、省 经 贸 委 、 农 业 厅 、 外 经 贸 厅 、 科 技 厅 等 部 门 的业 务 指 导 。一一一 本 会 的 活 动 地 域 为 广 东 省 。一一一 本 协 会 办 公 地 址 为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科 华 街 73 号 。2第 二 章 业 务 登 记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一 ) 反 映 会 员 愿 望 和 要 求 , 协 调 会 员 关 系 ,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益 ;( 二 ) 开 展 行 业 调 查 研 究 , 向 政 府 部 门 提 出 行 业 发 展 、 行 业 政 策和 立 法 方 向 等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参 与

4、制 定 、 修 订 行 业 标 准 , 参 与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的 起 草 、论 证 并 组 织 实 施 , 参 与 茧 丝 绸 行 业 市 场 准 入 等 相 关 工 作 ;( 四 ) 推 广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 组 织 技 术 攻 关 , 促进 行 业 技 术 创 新 , 提 高 行 业 研 发 能 力 和 科 技 服 务 水 平 ;( 五 ) 组 织 茧 丝 绸 行 业 人 才 、 技 术 和 有 关 专 业 培 训 , 提 高 从 业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 组 织 开 展 企 业 间 的 经 验 交 流 活 动 , 总 结 推 广

5、 行 业 发展 的 先 进 理 念 , 促 进 企 业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六 ) 收 集 、 统 计 、 整 理 有 关 茧 丝 绸 行 业 的 市 场 运 行 、 经 验 管 理 、技 术 进 步 等 信 息 , 加 强 国 内 外 市 场 的 调 查 研 究 和 预 测 分 析 , 编 辑 协 会刊 物 , 建 立 信 息 交 流 平 台 , 做 好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七 ) 建 立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 制 定 行 业 规 章 制 度 , 规 范 企 业行 为 , 加 强 茧 丝 绸 市 场 管 理 , 维 护 行 业 整 体 利 益 ;(

6、八 ) 组 织 参 加 国 内 外 茧 丝 绸 行 业 的 重 要 活 动 ,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同业 组 织 的 联 系 , 促 进 我 省 茧 丝 绸 行 业 的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九 ) 承 办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的 相 关 工 作 , 接 受 会 员 单 位 和 社 会团 体 委 托 , 提 供 有 关 专 项 服 务 。3第 三 章 会 员第 八 条 本 会 的 会 员 为 团 体 会 员 。凡 广 东 省 茧 丝 绸 行 业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相 关 科 教 部 门 , 均 可 提 出申 请 , 经 批 准 成 为 本 会 的

7、团 体 会 员 。第 九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会 员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拥 护 本 协 会 章 程 ;( 二 ) 有 加 入 本 协 会 意 愿 ;( 三 ) 在 本 行 业 ( 或 科 教 )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或 影 响 ;( 四 ) 应 持 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相 关 证 件 。第 十 条 会 员 入 会 程 序 是 :( 一 )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 二 ) 由 协 会 秘 书 处 审 核 ;( 三 )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四 ) 由 理 事 会 授 权 协 会 秘 书 处 发 给 会 员 证 书

8、。第 十 一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一 ) 出 席 会 员 大 会 (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参 加 协 会 活 动 、接 受 协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二 ) 有 选 举 权 、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三 ) 获 得 本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四 ) 对 本 会 工 作 的 提 议 案 权 、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五 ) 入 会 自 愿 、 退 出 自 由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4( 一 )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 二 )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 三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9、 费 ;( 四 ) 维 护 本 会 及 行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五 ) 完 成 本 会 所 交 办 的 工 作 ;( 六 ) 主 动 向 本 会 反 映 情 况 ,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 七 ) 维 护 会 员 间 的 团 结 , 加 强 行 业 内 的 协 作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缴 纳 会 费 的 标 准 :( 一 ) 会 长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5 万 元 ;( 二 ) 副 会 长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3 万 元 ;( 三 ) 常 务 理 事 长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1 万 元 ;( 四 ) 理 事 单 位 每 年 缴

10、纳 会 费 0.5 万 元 ;( 五 ) 一 般 会 员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0.2 万 元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书 。 会 员如 果 一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或 连 续 三 次 ( 含 三 次 ) 不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的 , 视为 自 动 退 会 ,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如 不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 将 由 本 会 提 出 批 评 、 教 育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 经 会 员 大 会 (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表 决通

11、 过 , 予 以 除 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 罢 免5第 十 六 条 本 会 由 会 员 组 成 会 员 大 会 , 会 员 大 会 是 本 会 的 最高 权 力 机 构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行 使 职权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决 定 协 会 在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工 作 职能 ;( 二 ) 选 举 或 者 罢 免 会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理 事 、 监 事 ;( 选 举 采 取 无

12、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法 进 行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 监 事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方 案 ;( 四 ) 审 议 理 事 会 对 会 员 除 名 的 提 议 ;( 五 ) 对 协 会 变 更 、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六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理 事 会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 七 ) 制 定 或 修 改 章 程 、 组 织 机 构 的 选 举 方 法 ;( 八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九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大 会 每 届 4 年 。

13、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届 的 ,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报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 但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 会 员 大 会 每 两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理事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或 者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会 员 提 议 , 可 以 召 开 临 时 会 员大 会 。第 十 九 条 会 员 大 会 必 须 有 全 体 会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 其6决 议 应 当 由 全 体 会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会 员 大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14、事 项 的 决 定 作 会 议 纪 要 , 并 向 会 员 公 告 。第 二 十 条 本 会 设 理 事 会 。 理 事 会 为 会 员 大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会 员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依 照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和 协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职 责 。 理 事 人 数 为 会 员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一 ) 筹 备 和 召 集 会 员 大 会 ;( 二 ) 执 行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议 , 并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三 ) 决 定 协 会 具 体 的 工 作 业 务 ;

15、( 四 ) 制 定 协 会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 变 更 、 解 散 和 清算 等 事 项 的 方 案 ;( 五 ) 制 定 协 会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金 的 方 案 ;( 六 ) 决 定 协 会 各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置 , 并 领 导 协 会 内 部 各 机 构 开展 工 作 ;( 七 ) 决 定 新 申 请 人 的 入 会 和 对 会 员 的 处 分 , 提 议 对 会 员 的 除名 ;( 八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聘 任 秘 书 长 , 决 定 协 会 分 支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 根 据 秘 书 长 提 名 , 聘

16、任 或 者 解 聘 副 秘 书 长 和 协 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 九 ) 制 定 协 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十 )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的 ,7也 可 以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 。 理 事 会 须 有 过 半 数 的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全 体 理 事 过 半 数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理 事 会 应 当 对决 议 形 成 会

17、议 纪 要 , 并 向 全 体 理 事 公 告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会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 会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会 长 委 托 副 会 长 或 者 秘 书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理 事 可 以提 议 召 开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会 理 事 会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常 务 理 事 , 设 立 常 务 理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会 长 、 副 会 长 、 常务 理 事 组 成 , 常 务 理 事 会 人 数 为 理 事 会 人 数

18、的 三 分 之 一 。 常 务 理 事会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 经 理 事 会 授 权 可 以 行 使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定 的 第 一 、 二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项 职 权 。 常 务 理 事 会至 少 三 个 月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 常务 理 事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常 务 理 事 通 过 。常 务 理 事 会 应 当 对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做 会 议 记 录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会 设 立 分 支

19、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的 规 则 、 程 序 :( 一 ) 有 本 行 业 协 会 秘 书 处 提 出 设 立 分 支 构 的 具 体 方 案 ;( 二 ) 将 具 体 方 案 提 交 会 长 办 公 室 议 论 通 过 ;( 三 ) 将 通 过 后 具 体 方 案 提 交 理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四 ) 报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机 关 审 批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会 设 立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由 5-7 人 组 成 , 由 会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 监 事 会 任 期 与 理 事 会 任 期 相 同 , 期 满 可 以 连 任 。会 长 、 副 会

20、 长 、 理 事 、 秘 书 长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会 工 作 。8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会 的 会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监 事 会 人 员 必 须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二 ) 在 本 行 业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三 ) 会 长 、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得 超 过 70 周岁 ,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四 ) 身 体 健 康 、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五 ) 未 受 任 何 刑 事 处 罚

21、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会 的 秘 书 长 采 用 聘 任 制 , 秘 书 长 和 会 长 不 能 在同 一 企 业 中 产 生 。 会 长 不 得 兼 任 秘 书 长 。 理 事 会 享 有 对 其 聘 任 权 ,列 入 第 二 十 一 条 ( 九 ) 中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设 会 长 一 人 、 副 会 长 若 干 人 。 会 长 为 本 行 业协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本 行 业 协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会 长 、

22、 副 会 长 、 聘 任 制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 4年 , 连 任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第 三 十 条 本 会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会 议 ;( 二 )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决 议 的 落 实 情况 ;( 三 ) 代 表 本 协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9第 三 十 一 条 本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在 会 长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秘书 长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行 使

23、下 列 职 权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二 ) 组 织 制 定 、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预 算 、 决 定 ;( 三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四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和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五 ) 提 名 办 事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24、人 员 的 聘 用 ,报 会 长 批 准 ;( 六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秘 书 长 列 席 理 事 会 、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年 度 工 作 。( 二 ) 监 督 会 员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选 举 、 罢 免 ; 监 督 理 事 会 履 行 会员 大 会 的 决 议 。( 三 ) 检 查 协 会 财 务 和 会 计 资 料 ,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税 务 、 会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 四 ) 监 事 列 席 理 事 会 会

25、议 , 有 权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质 询 和 建 议 。( 五 ) 监 督 理 事 会 遵 守 法 律 和 章 程 的 情 况 。 当 会 长 、 副 会 长 、理 事 和 秘 书 长 等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协 会 利 益 时 , 要 求 其 予 以 纠正 , 必 要 时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协 会 章 程 , 接 受 会 员 大 会 ( 或 会10员 代 表 大 会 ) 领 导 ,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 使 用 原 则第 三 十 三 条

26、 本 会 经 费 来 源 :( 一 ) 会 费 ;( 二 ) 捐 赠 ;( 三 ) 政 府 资 助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五 ) 利 息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会 接 受 捐 赠 时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不 得 以 任何 形 式 进 行 摊 派 或 变 相 摊 派 。捐 赠 人 、 资 助 人 或 单 位 、 会 员 、 监 事 有 权 向 协 会 查 询 捐 赠 财 产的 使 用 、 管 理 情 况 ,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 于 捐 赠 人

27、 、 资 助 人 或单 位 、 会 员 、 监 事 的 查 询 , 协 会 应 及 时 如 实 答 复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的 发 展 , 财 产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受 法 律 保 护 , 任 何 单 位 、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三 十 六 条 协 会 会 长 、 副 会 长 、 理 事 、 监 事 、 秘 书 长 以 及 工作 人 员 私 分 、 侵 占 、 挪 用 协 会 财 产 的 , 应 当 退 还 , 并 在 会 员 大 会 上进 行 检 讨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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