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表一)1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2 机构地址3 经营场所面积()法人代表名称及身份证号4法人联系方式5 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若已三证合一,填写这一栏即可)7 注册资本金(万元)机构备案证书号8备案证书有限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所有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9请各家中介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共两张表),并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送至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文昌中路 20 号房产
2、大厅 B 区 13 号窗口)联系人:徐静、杨红;联系电话:0514-80989068、0514-80989181。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表二)机构名称(加盖机构印章):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自查情况1、是否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2、是否具备房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构 设立3、是否有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4、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三名及以上专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5、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一名及以上专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三名及以上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协
3、理资格;或三名及以上具备(扬州房协)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6、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均具备经纪人协理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7、房地产经纪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或(扬州房协)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8、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否佩戴上岗证(房协)。从业人员9、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11、是否
4、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12、是否有在售房过程中未尽详实介绍义务,故意夸大优点、隐瞒缺点,诱骗购房者的行为。13、是否有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14、是否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15、是否有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16、是否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17、是否有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18、是否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19、是否有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是否有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21、是否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登记,未取得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将产权人的房屋信息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进行挂牌,网签挂牌的内容与书面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符。22、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 年以上。经营执业行为2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