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第三条 学院由刘福生独资举办。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条 学院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院名、院址、学院性
2、质第五条 学院名称: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英文名称:Hunan Institute of Traffic Engineering。第六条 学院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邮编 421009。网址:。第七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应用技术型学院。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与形式2第八条 办学宗旨: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育人为本,把人才培养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院的生命线;以应用技术能力培养为主线,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努力创新民办本科院校办学模式,将学院建设成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应用技术型院校。第九条 办学规模:到 2018 年,
3、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为 8000 人左右。以后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办学规模。第十条 办学层次与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为 4 年;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第四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第十一条 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要,构建以工学为主,理学、管理学、经济学、医学、文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第五章 学院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止2013 年 9 月 30 日,学院资产总额 762,545,713.75 元。所有资产均在学院名下,学院对该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
4、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第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举办者刘福生出3资、办学积累、政府奖助和社会捐赠等。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 学院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及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等 9 人组成,其中 50%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及管理经历。董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企业代表由校企合
5、作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会议。董事会有1/3 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或特别会议、扩大会议。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且必须有不少于 2/3 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一般事项时,多数董事同意即可通过。讨论重大事项,应经 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的主要权利是:(一)修改学院章程;(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4(三)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章 学院管理体
6、制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的监督、指导。第十九条 院长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第二十条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第二十一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四)根据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中层及以下
7、工作人5员,实施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八章 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委员会。院党委会成员由专职书记(上级委派)、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会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学工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8、,保证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稳定。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6第九章 教育教学、教师与学生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依法建立教学和科研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
9、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并为教职工办理“五险一金” ,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学院关心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一)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学籍管理;(二)健全学生管理队伍,按 1:200 配备辅导员,每个班 1 名兼职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10、,构建全7方位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体系;(三)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制度,建立贫困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在评优评先、困难资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四)学院对完成规定学业和品行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原则自主择业。第三十一条 学院构建由保卫、学工、党办、院办、人事、宣传以及系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辅导员、班主任为责任人,学院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十章 学院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章程应当修改:(一)学院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二)章程不
11、符合国家规定,学院审批机关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改;(三)2/3 以上董事提议修改;(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案要求修改。第三十三条 学院章程修改程序:(一)学院成立章程修改工作小组,起草学院章程草案;(二)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8(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草案提交院务会议讨论修改;(四)经院务会议讨论修改的章程草案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五)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章程草案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六)学院向全体教职工和社会公布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学院审批机关备案的章程文本。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四条 学院变更须遵守以下程序:(一)
12、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二)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终止:(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二)因办学行为严重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办学。9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留足在校生完成学业的所需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三十九条 学院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程序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