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西外国语学院。第四条 校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 号。第三章 学校性质、举办者第五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第六条 举办者:朱桂玲、黄灿、黄超香。第七条 学院
2、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及教职工福利。在扣除办学成本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所有结余用于学院扩大再发展,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四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第九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育人为本,把人才培养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院的生命线;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十条 立足北部湾经济区,服务广西新发展,面向东盟,接轨国际,培养德智体全面
3、发展的应用型外语高级专门人才和应用型、外向型经贸高级专门人才。第五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7500 人,逐步扩大本科教育办学规模。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设置:以设置应用型外国语言类的人文学科专业为主,以设置应用性外向型的管理学、社会学科专业为辅。第十三条 教育形式: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成人高等教育为辅;以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为辅;以全日制教育为主,短期培训为辅。积极开展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 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 4 年;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教育学制 3 年。学位: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六章 举办者的权
4、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举办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第十六条 举办者推选首届学院董事会,聘任首届学院院长。第十七条 举办者参加学院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 第七章 学院董事会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由 5-9 人的单数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 2-6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委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首届董事会由 7 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五年。任
5、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 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 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 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董事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6、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二十四条 召开 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将会议内容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
7、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讨论下列一般事项,应当经到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一)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二)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四)审批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五)审议专业设置与招生计划;(六)院长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八章 内部管理体制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以院系(二级学院)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二十八条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
8、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岁。院长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举办者聘任。副院长由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院长任期为四年。因工作需要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九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 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 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三十条 学院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基 层委员会
9、,主要任务是:依据党章规定,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种活动,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做好党的助手。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 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学院接受广西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委
10、派的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第九章 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截止到 2010 年 11 月 30 日,学院总资产 36776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34822 万元,流动资产1954 万元 ;总资产中的净资产 24375 万元,其中举办者出资11800 万元,办学积累 12575 万元。第三十五条 学院校园使用总面积 822.055 亩,建筑总面积 25.60 万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 15.02 万平方米,学生宿舍 7.98 万平方米。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国家财政性投入和社会捐赠。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其所有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
11、政性投入、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学院办学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 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条 学院设置财务管理机构,聘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第十章 学生管理第四十二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学生
12、学籍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配备班主任、辅导员。第十一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须先由审批机关立案,并于财产清算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八条 学院终止前,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前,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13、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清偿:退还受教育者缴纳的学费以及其他费用;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第五十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政府投入与社会捐赠部分,由政府处理;剩余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该组织修改学院章程:(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二) 学院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三)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改时。第五十四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自国家教育部批准“ 广西外国语学院” 成立之日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