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国有博物馆)目 录序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举办单位第三章 理事会第四章 管理层第五章 职工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十章 章程修改第十一章 附则序 言(简要概述本馆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体现本馆特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本馆住所为 ,网址: 。第三条 本馆的举
2、办单位是 ,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 ,开办资金为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 。(示例: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第二章 举办单位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
3、务范围;(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八)监督本馆运行;(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
4、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注:规模较大的博物馆可单独设立监事会。单独设立监事会的,应增加相应章节载明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长及监事产生方式等。)第十一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 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 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社会公众代表 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本馆代表 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 名由本馆推选产生。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
5、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
6、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第
7、二节 理事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
8、以下权利:(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三
9、)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
10、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第三节 理事长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11、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如下:(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
12、案;(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主要议题及议程;(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
13、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四章 管理层第三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第三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