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财政部门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副本)占有登记、出资人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变动登记、出资人变动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年度检查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注销登记。第一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企业名称(
2、盖章):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三)填报日期:按照企业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四)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企业主管事业单位的主管政府部门。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所办企业的主管部门。(五)企业主管事业单位:填写企业的主管事业单位。(六)企业地址: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
3、部门申报地址填写。(七)批准设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八)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九)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十)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拟设立企业填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十一)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 9 位代码填写。(十二)组织形式: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3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国
4、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对应国有独资公司。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十三)注册日期: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日期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日期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照最初的注册登记日期填写。(十四)注册号: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十五)注册资本: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注明金额单位。(十六)产权登记机关码:按照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填写。用“1”标识财政部;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用“3”标识地市( 含地区、州、盟) 级财政部门;用“4”标识县( 含
5、市辖区、县级市、旗) 级财政部门。(十七)企业隶属关系码: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填写,其中:用“1”标识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4用“3”标识地市( 含地区、州、盟) 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用“4”标识县 (含市辖 区、县级市、旗) 级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用“5”标识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十八)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 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56注释:1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 50%(含 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
6、例一般不低于 30%。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表中列示的 5 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典当、邮政储蓄机构等。(十九)企业级次标识码:按照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其中:用“1”标识一级企业,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注: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照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的级次为一级,则该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次类推。(二十)企业所属行业代码:
7、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 T4754-2011 )小类项 代码填写,与本企业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7(二十一)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二十二)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填
8、写。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二十三)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二十四)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二十五)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8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
9、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外商股)数额填写。(二十六)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个人资本(个人股)数额填写。(二十七)小计:按照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合计数额填写。(二十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应项目的数额填写。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 ”号 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照本注 释的规定处理。(二十九)其他:一般按照合并会计报
10、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填写,如有“ 合并价差”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或“ 外币折算差额” 等需要反映的数 额也可以在 该栏目中一并填写,并在产权登记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三十)所有者权益合计:按照本企业经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额填写。(三十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企业申报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申请办理变动的数额填写。(三十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事业单位审核数:按照9申请办理企业主管事业单位审核后的数额填写。(三十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主管部门审核数:按照申请办理企业所属的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数额填列。(三十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财政部门审定数:按照财政
11、部门审定后的数额填列。(三十五)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一致。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名称,除填写本公司前10 位大股东外,其余股东可归集为“未流通股” 和“流通股”两类。本公司前 10 位大股东资本属性应按照其股权设置批复或有关规定区别对应不同股本填写,其余股本属性为便于填报,暂将“ 未流通股 ”对应填写“未上市社会法人企业”, “流通股” 对应 填写 “已上市社会法人企 业”。(三十六)地址、组织形式、行业分类:填列要求同第(二十一)、 (十八)、 (二十)项注释。出资者为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世界
12、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三十七)投资金额:按照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列。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三十八)股权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10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列,因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 100%。(三十九)企业主管事业单位审核意见:填写企业主管事业单位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四十)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写企业主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四十一)财政部门审定意见:填写财政部门的审定意见,并加盖财政部门的公章或专用章。第二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四十二)变动情况(一)原登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事项填写。(四十三)变动情况(一)变动后登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申请办理变动的事项填写。(四十四)变动情况(二)最近一次登记数:由申请办理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填写。(四十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原因及数额:按照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增加变动的数额填写。变动(增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