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 倾情为你奉上专心-专注-专业魏振瀛民法笔记精选优质文档- 倾情为你奉上专心-专注-专业精选优质文档- 倾情为你奉上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概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对财产的三种理解: 财产仅仅指“物”。 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种理解)。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