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XXXXXX(全称)”以下简称 XX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XX 名称:XXXXXXXX 住址:上海市 区第三条 XX 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 XX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
2、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XX 由 XXXXX XXXXX(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开办资金 万元。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XX 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或不要求合理回报)第七条 XX 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XXXXX(全称) ,登记管理机关是 XXXXX(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八条 XX 实行 XXXX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 领导下的 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 XXXX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
3、XXX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XXXX 由五人以上组成,设 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 XXX 若干人,由 XXXX 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XXX、XXXX 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条 X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由 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XXX 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X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XXXX 职权:(一) 选举和罢免 XXX,根据 XXX 长提名,决定副 XXX 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二) 制定 XX 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2(三) 制定和
4、修改 XX 章程。(四) 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五) 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XXXX 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 十 条 召开 XXXX 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XXXX 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一条 XXXX 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XXXX 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第十二条 XXXX 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 XXXX 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 XXXXXX(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第十三条
5、 XX 的法定代表人:(一)XX XXX 长或 X 为 XX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 XX 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XX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 XXX 讨论通过,报区审批机关审核,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三)XX 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四年。期满离任。经 XXX 决定连任,可以连任。(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经 XXX 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三章 XX 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XX 行使下列权利:(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
6、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XX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 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X 依法独立
7、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 XX 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 XXX 决定,接受 XXX 和审批机关的监督。XX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 X 提出,报 XXX 批准。聘任 X 由 XXX 依据 X 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区审批机关核准后,由 XXX 聘任。X 聘任期为四年。聘任期满离任,经 XXX 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七条 X 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教师以上职称,教龄 5 年以上;(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五)身体健康,年龄在 70 岁以下,专职在
8、校工作。第十八条 X 负责 XX 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一)执行 XXX 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XX 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 XX 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 XX 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七)XX XXX 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X 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 X 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XX 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其职权是:监督 XX 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 X 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一
9、条 X 的免职由 XXX 讨论通过,书面形式报区审批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X 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二)不能全面履行 X 职责的;(三)XX 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 XX 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4(七)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二条 XX 的经费来源:(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二)XX 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三)社会各界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 XX 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第二十四条 为
10、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 XX 发展,XX 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增资产增加额的 25%提取发展基金。第二十五条 XX 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XX 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第二十七条 XX 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 XX 的法定代表
11、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 XX 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 XX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 XXXX 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第三十一条 XX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 XX 单位简称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 XX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 XX XXXX。董事签名: 5注:XXXXXX 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XXXXX 代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全称,XXXX 代表决策机构,XXX 代表决策机构负责人,XX 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X 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