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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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序 言天津工业大学是我国最早开展纺织高等教育的学府之一,其办学历史源于1912年创建的北京工业专门学校机织科。后历经北平大学工学院机织系、西北联合大学西北工学院纺织系、国立北洋大学纺织系和河北工学院纺织系、天津大学纺织系等办学时期,1958年河北省在整合天津大学纺织系及天津纺织工业学校等办学资源的基础上,独立组建隶属河北省管理的河北纺织工学院。学校于1964年后改由纺织工业部管理,1968年更名为天津纺织工学院,1998年后实行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0年天津纺织工学院与天津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天津工业大学。2004年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入

2、天津工业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3、育方针,秉承“教研相长、学能并进”的办学理念,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满足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七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校努力建设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协调发展,国内一流,有特色的高水平工业大学。第八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学校设有西青、河东、和平等四个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九条 学校英文名称:Tia

4、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英文缩写:TJPU。学校网址:http:/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和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3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对违反学校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及处罚;(三)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四)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监督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

5、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保障学校事务不受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二)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和使用经费与资产;(三)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四)招收

6、学生以及其他受教育者;(五)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对受教育者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七)筹措、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与资产;(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服务并促进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四)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胸怀经纬、求真务实、品高学优、工勤业精的创新性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国家、区域、行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举办者5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办学规模、专业招生方案,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

8、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依法执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七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鼓励自主创新,彰显现代纺织和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特色,努力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第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社会服务,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第十九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民族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先进文化建设。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9、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统一领导学6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10、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

11、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7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

12、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8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

13、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副校长分工协助,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14、(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9(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

15、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校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师生代表、行业精英、知名企业家、杰出校友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21人。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学校党委会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16、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10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17、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核学位授予标准、规则,审议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规划重大学术交流,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校学术委员会在充分发挥学术民主的基础上,由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将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提交学校讨论决策。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人选由各教学科研机构推荐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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