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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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昌学院章程(核准稿)目 录序 言-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3-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5-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6-第五章 教职工 -14-第六章 学生 -17-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19-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20-第九章 学校标识 -21-第十章 附则 -22-2序 言西昌学院 1939 年始创于国立西康技艺专科学校,历经西昌技艺专科学校(1950 年)、西昌农业学校(1953 年)、西昌专科学校(1958 年)、西昌地区“五七”农业大学(1976 年)、西昌师范高师班(1977 年)、西昌农业专科学校(1978 年)、西昌师范专科学校(1978 年

2、)、凉山州教师进修学校(1978 年)、凉山大学(1984 年)等发展阶段,2003 年由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凉山大学、凉山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学校传承“审慎明笃 ”的治学精神;以育人 为本,以学生为主体;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坚持“应用型、地方性、民族性”,培养适 应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 应用型高级人才,努力建设全国民族地区知名的、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

3、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昌学院;英文名称:Xichang College。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西昌市马坪坝;学校设有北、南、西、东四个校区,主校区设在北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3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

4、,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七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本章程自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拒绝任何组4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5、并组织实施;(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并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八)依法开展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九)与地方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十)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6、。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校章程;(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四)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拓宽毕业生就5业渠道,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输送建设人才;(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七)维护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八)依法接受举办者、学生、教职工等的监督;(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二条

7、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成人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增设学科、调整专业门类。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和院系设置,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接受

8、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6的监督。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行业专家的共同商讨与论证。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全面实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自主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积极探索和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 ”)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

9、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7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

10、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

11、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中国共产党西昌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8行。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

12、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

13、或处分,组织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9(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西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

14、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执行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廉洁从政、落实学校重要工作的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对学校经济活动行为、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监察或审计的处理建议。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10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

15、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三节 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学校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体制。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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