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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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我校诚信、严谨的学术风气,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特成立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第二条 厦门大学学 风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委员会”)是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对我校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的机构。第三条 学风委员会分设文科学风委员会和理工科学风委员会,分别在文科学术委员会和理工科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四条 学风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1. 贯彻落 实教育部和我校有关学 风建设的文件精神,拟定我校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等;2. 总结、推广我校学 风建

2、设的典型经验,倡导学术规范,指导和推进我校学风建设;3. 针对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通 过组织调研或专家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供有关机构决策参考;4.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涉及学风建设的工作。第五条 两个学 风委员会分别由 911 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2. 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 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我校科学研究事业;3. 具有较高的专业 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4. 为人正

3、派,办事公正。学风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我校专职教师中选聘。在选聘委员时,除考察委员是否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综合考虑委员的学科结构、年龄层次等因素。第六条 两个学风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文科学术委员会和理工科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 学 风委员会其他委 员分别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文科学术委员会和理工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学风委员会委 员任期 4 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在届中由于离职、调离本校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可另行增补。增补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4、 学风委 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风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秘书组由 35 人组成,成员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决定。第十条 学风委 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召集和主持上述全体委员会议或委员会临时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学风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学风委员会应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机构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同时附送其他必要的书面材料。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文科学术委员会和理工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两个学风委员会。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文科)人员构成主任委员:李建发副主任委员:庄宗明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 旭、王 勤、古祖雪、曲晓辉、庄宗明、李建发、吴建平、陈培爱、卓 越、郑振龙、徐梦秋、曾华群、鲍元恺秘书长:王 旭(兼)秘书组成员:古祖雪、王智兰、黄佳佳、邱文华、洪春生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理工科)人员构成主任委员:张 颖副主任委员:田中群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丽瑛、田中群、卢炬甫、齐忠权、张 颖、张其清、周昌乐、罗 林、赵玉芬、赵俊宁、柳 旭、韩家淮、焦念志秘书长:柳 旭(兼)秘书组成员:丁丽瑛、曾建武、黄佳佳、邱文华、洪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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