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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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 Beijing Association of Sourcing Service,缩写 BAS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从事服务外包相关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从事服务外包相关的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北京市的产业政策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通过搭建政企桥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能力,开展行业自律,达到提升北京服务外包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国际形象,促进北京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的

2、目标。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1 号楼信息中心 C 座一层 101 室。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行业规范和政策推介服务。协会将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资质认证等工作。做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及时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馈企业动态和需求;(二)国际国内项目推介服务。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考察、路演、项目接洽等各种活动,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推介服务,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三)国际市场宣传服务。协会

3、将为北京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整体的国际宣传策划服务。协会将代表北京的服务外包企业,以统一的形象对外开展国际营销,打造北京信息服务与流程外包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国际品牌;(四)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服务。协会将针对服务外包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通过建立专业的人才培养、人才测评和人才输送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解决人才供给问题;(五)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面对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与咨询服务;(六)产业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定期组织行业研究,发布北京服务外包产业研究报告;定期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沟通,为国外发包企业和国内接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3(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共享。推动

4、、加强企业之间合作与资源共享,努力营造和谐气氛,促使企业共同良性发展。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从事服务外包及相关业务的企业;5.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机构,如培训机构、人才派遣机构、认证机构、考试测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二)个人会员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本行业专家;4.曾在本行业领域企业就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5、:(一)提交入会申请书;4(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6、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5(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7、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

8、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七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

9、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0、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8(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

11、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9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

12、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10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13、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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