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狮子会章程(2014 修订版草案)修订说明深圳狮子会 2013-2014 年度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修订深圳狮子会章程。为此,区理事会专门设立了“章程及规范管理部” ,并专门成立了章程修订领导小组和章程修订工作小组。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与深圳市残联、市民管局的多次沟通说明,现就修订工作总结汇报说明如下:一、 广开渠道,广泛征询收集意见1、 章程工作小组由理事会、监事会及公益研究中心抽调若干资深狮友及法律顾问等 7 人组成,有一定的代表性;2、 召开前会长(前总监)及资深狮友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3、 起草了若干思考提纲,面向全区会员征询意见、建议。二、 主要参考资料1、 国际狮子会宪章
2、;2、 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监事会制度、工作规则;3、 广东狮子会章程、监事会制度、工作规则;4、 其他民间组织如阿拉善生态协会等章程;5、 深圳狮子会法人治理手册;6、 深圳狮子会 2002 版、2007 版章程。三、 修订原则1、 宜粗不宜细。战略性内容写入章程,细则性内容将另行制订工作规则;2、 参照国家社团管理的规范版本。2四、 修订内容对比阅读(原章程即 2002 版章程)第一章 总则原章程: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狮子会” ,涉外中文为“中国深圳狮子会” ,英文名称为 CHINA SHENZHEN LIONS CLUB ,缩写为 CSZLC。拟修订为: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狮子
3、会” ,英文名称为 CHINA SHENZHEN LIONS CLUBS,缩写为 SZLC。原章程: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深圳市各界热心公益慈善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为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拟修订为: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原章程: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拟修订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3正己助人,服务
4、社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本会的愿景:成为社区和人道主义服务的生力军。本会的使命:身体力行,实践人道主义;服务社区,促进社会和谐。本会的座右铭为:我们服务原章程: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拟修订为: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新增: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深圳市。原章程: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北路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13 楼。拟修订为: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原章程:第六
5、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41为有志于奉献社会的各界成功人士提供回报社会的机会及交流经验、协调行动的论坛与场所;2创造条件,动员并开发社会资源依法开展社会服务活动;3引导各界成功人士成为贡献社会的优秀公民,并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4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参与相应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5鼓励各界成功人士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6树立本会会员良好职业形象,培养高尚社会品德。拟修订为: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为有志于奉献社会的各界成功人士提供回报社会的机会及交流经验、协调行动的论坛与场所;(二)创造条件,动员并开发社会资源依法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三)引导各界
6、成功人士成为贡献社会的优秀公民,并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四)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参与相应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五)鼓励各界成功人士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六)树立本会会员良好社会形象,培养高尚社会品德。第三章 会员原章程:5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拟修订为: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的事
7、业、经济基础,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原章程: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拟修订为: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原章程:6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拟修订为: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章程: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
8、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遵守本会章程,爱护集体荣誉;6参加会员大会;7自觉捐助和动员他人捐助。拟修订为: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7(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遵守本会章程,爱护集体荣誉;(六)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原章程: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拟修订为: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逾期六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原章程:第十三条 会
9、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拟修订为: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给本会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纪律处分或除名。原章程:8第十四条 联系会员与名誉会员本会设联系会员与名誉会员。1联系会员:属于境内、外其他狮子会会员,现定居本会所辖区域人员,可成为本会联系会员,有权参与本会所开展的各类联谊与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2名誉会员:任何具有良好品行的社会人士,本人不便以正式会员身份全力参加本会,但仍希望支持本会活动并保持密切联系者,可经理事会批准成为联系会员。拟修订为:第十五条 联系会员与名誉会员本
10、会设联系会员与名誉会员。(一)联系会员:属于其他地区狮子会会员,现定居本会所辖区域人员,可成为本会联系会员,有权参与本会所开展的各类联谊与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二)名誉会员:任何具有良好品行的社会人士,本人不便以正式会员身份全力参加本会,但仍希望支持本会活动并保持密切联系者,可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原章程: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9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1会员大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总监工作报告、审议财务司库财务报告和预算报告;(四)讨论、协调年度工作计划;(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拟修订为: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
11、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审议本会的长远发展规划;(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五)选举和罢免会长(总监) 、第一副会长(第一副总监) 、第二副会长(第二副总监) 、秘书长、理事;(六)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七) 对本会分立、合并做出决议;(八) 对本会解散、清算做出决议;(九)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原章程:102会员大会的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五月十五
12、日之前举行,日期、时间、地点由总监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拟修订为: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应于每年 5 月 15 日之前举行,具体开会时间和地点由会长(总监)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当年的 6 月 10 日。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总监)或者理事会决定,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联名书面请求,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原章程:3会员大会的代表本会会员均有资格出席年会,本会所辖区域内所设分会原则上每十位分会会员选派一名代表出席年会。年会中任何会议,均以登记代表人总数之 23 以上为法定开会最低人数。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拟修订为: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有效,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以下事项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通过:(一)制定、修改章程;(二)罢免会长(总监) 、第一副会长(第一副总监) 、第二副会长(第二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