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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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2015 年 10 月目 录序 言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3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4第四章 办学活动 .8第五章 教职工 .10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10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 .12第八章 学校标识 .12第九章 附则 .13序 言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于 1985 年成立,2006 年改制更名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其前身是北京市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和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 2

2、011 年成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院校。学校秉承“明理笃行、惟精惟一”办学宗旨,围绕“质量为本,创新为魂”办学理念,贯彻“精心、精致、精品”办学方针,以塑造“最令人尊敬的高职院校”为办学愿景,立足首都,辐射全国,依托行业优势,培养面向以首都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3、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英文名为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5 号(南校区)。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 32 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官网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劳动保障

4、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办学和发展规律,实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有高尚道德情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核心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努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为社会公众终身学习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第六条 学校坚持“质量为本,创新为魂”办学理念,对学校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活动实施严格的、经常性的自我检查和考核,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估,同时与政府、行业和企业需求相对接,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更新教学内容、手段和技术,为学生提供完善、优良的学习环

5、境和就业、创业成才所需的支持体系。第七条 学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外合作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服务。第八条 学校组织和利用办学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面向“京津冀”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产业,以现代服务业为核心,开设专业以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老年服务与管理、城市安全运行维护等为主体,涉及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土建、制造、电子信息、财经、旅游等专业类别。第九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令人尊敬的高等职业院校。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

6、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如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三)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在政府、企业和社会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

7、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六)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七)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需要,遵循精简、高效、便捷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八)依法管理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九)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

8、策。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督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遵守学校章程;(四)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六)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七)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八)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各项

9、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

10、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

11、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的运行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校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

12、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校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开展招生、教学、科研、培训、社会服务、安全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决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向上级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向学校党委推荐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按照上级

13、组织和校党委决议,聘任副校长、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账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九)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

14、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第十五条 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该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党委

15、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校务会,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机构。由校长、副校长、各内部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及指示;决定和部署学校的重要工作;讨论和研究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方案;通报情况,协调工作,讨论研究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决定;讨论需要校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校务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校务会的议事规则执行。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

16、各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学校有关工作进行学术性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认定;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涉及的学术事宜;(三)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四)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程执行。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

17、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及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相关行业和企业专家组成,对学校专业建设、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程执行。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大学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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