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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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24 号重庆医科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核准的重庆医科大学章程,经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委 2017 年第五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 年 9 月 19 日重庆医科大学章程序 言重庆医科大学创建于 1

2、956 年,由原上海第一医学院(现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分迁来渝组建,原名重庆医学院,1985 年更名为重庆医科大学。1980 年成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2013 年成为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来华留学生教育示范基地,2015 年成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以“办人民 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造就特色鲜明、具有国 际视野的医学人才”为办 学宗旨,致力于建 设“学科优势突出、办学特色鲜明,开放型、国际化的高水平医科大学”,为人类生命健康、国家医 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

3、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重庆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CQMU。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 1 号。办学地点包括袁家岗校区、缙 云校区、涪陵校区及学校所属研究机构和附属医院所在地。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学校网址为:http:/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

4、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第六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坚持“医学与人文融合、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育人理念,培养具有医学人文精神、医学科学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医学人才和引领医学发展的精英。第七条 学校面向医学、生命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紧密结合,围绕影响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做贡献。第八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体,积极发展生

5、命科学学科以及医学与法学、经济 学、文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交叉、新兴学科,形成特色 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科学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 制,坚持党委领导、校 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 实行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社会需要的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

6、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关心、支持附属医院建设, 领导 和引导附属医院不断发展。附属医院的发展应服从于学校整体利益,服务 于学校发展大局,维护和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三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以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

7、自主办学权利:(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 务、国 际 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标准的学生;(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相关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六)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或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七)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和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维护学校声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尊重与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9、(七)接受举办者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职工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全员聘用制度,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考核教职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依法取得工

10、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五)知悉和建议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聘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四)维护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六)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

11、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设 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支持和促进教职工发展的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

12、职教授、进修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 期间,依据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四章 学生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育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长成才。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二)参加素质拓展、

13、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 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参与教师教学效果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14、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三)树立良好学风,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四)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弘扬良好校风;(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的相应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 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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