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化妆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化妆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化妆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化妆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化妆品合格证明和化妆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化妆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化妆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