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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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主要目标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实现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二、监管范围(一)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三、任务分

2、工(一)部的主要任务。1.负责组织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2.负责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推广、使用。23.负责在每年 6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和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4.负责组织对向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5.负责检查、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部的统一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二)各省(区、市)主要

3、任务。1.负责组织执行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2.负责统一管理本省(区、市)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3.负责在每年 6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及其下辖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4.负责对向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区、市)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3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5.负责检查、指导本省(区、市)国

4、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按部的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三)部有关事业单位主要任务。1.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协助部落实监管平台管理制度,研究监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负责按“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 项目信息导入模板”(附件 2)的格式要求,于每年 5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有关信息提供给部;负责保证监管平台日常运行经费,组织监管平台业务培训。(1)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接收、验收、转送和保管汇交人向部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负责接收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和向汇交人出具相应的回执,并对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向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待验收合格后,通过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信息告知部。负责代表部向汇交人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承办4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 )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2)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接收汇交人向部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移交清单和汇交承诺书,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和出具收到汇交人提交各类清单的回执,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部和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筛选、验收汇交人向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汇交结果告知部和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协助全国地质资料馆做好监管平台的技术服务工作,并承办部和

6、地调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按“探 矿权、采 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附件 2)的要求,于每年 5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信息提供给部。3.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按“非 矿权类地 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附件 2)的格式要求,于每年 5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有关信息提供给部。四、进度安排(一)试点阶段2011 年 9 月底前,部组织黑龙江、山西、新疆、贵州、广5东、福建等省(区)完成对监管平台的试用和进一步完善工作。(二)培训阶段2011 年 11 月底前,完成全国范围内监管平台的培

7、训工作,为在全国建设做好准备。(三)全面建设阶段。2012 年 3 月底前,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建设,全国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监管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分管厅(局)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相关处室的职责。(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并于 2011 年 11 月底前报部备案。(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配备专用计算机,安排专人,保障专项工作经费,并按本方案的要求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汇交进行监管,切实发

8、挥汇交监管平台的作用。附件:1.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要求2.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格6式)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文书格式3-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3-2.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格式)3-3.实物地 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3-4.实物地 质资料移交清单(格式)3-5.实物地 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格式)3-6.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格式)4.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格式)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格式)6.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格式)7.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格式)8.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格式)9.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格式)10.地质资料保护申请(格

9、式)11.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回执(格式)7附件 1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要求一、馆藏建设要求(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国土资发2010 32 号)的要求, 积极推进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使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尽快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二)未设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的省(区、市),应尽快设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在原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成立专门的科室,落实专人,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三)还未建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加快建设步伐,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租赁库房或委托保管等有效措施保管

10、特别珍贵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其余有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应由汇交人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8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 1 份给汇交人留存。(二)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

11、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四)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本方案附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二)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1.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

12、印发实9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2.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三)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2.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3.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4.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

13、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四、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的规定,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10原始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二)请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汇交人依法应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并于 2012 年 3 月

14、底前,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接收、验收、保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2012 年 7 月 1 日起,除部实施委托保管的油气、放射性及海洋矿产的原始地质资料外,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 16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及目录,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五、延期及逾期汇交资料处理要求(一)收到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并在 15个工作日内答复汇交人。(二)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印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 60 日内汇交。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六、汇交文书格式要求(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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