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渝价2009443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市政委: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根据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渝价2001168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二、取消4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代运垃圾费,自设垃圾桶代运费,代运医院、生物制品等特种垃圾费,公厕收费。三、10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路面清扫保洁费、冲洗路面(送水)服务费、袋装垃圾服务费、工业废渣倾倒费、粪管道疏浚费、窨井清掏费、房屋沉水湾疏通费、居民清洁费、建筑物外表清洗费、公共洗车场(站)机动车辆清洗费。四、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