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煤业公司请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章 票据要求第四条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第五条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拒绝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