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行政强制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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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责令停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农产品,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监督销毁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责令停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农产品,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桂林市农业局6 实施主体性 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桂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咨询电话 07732823286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328147369 设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主席令

2、第四十九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0 实施对象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农

3、产品,销售使用被污染农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1 行使层级 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12 行使内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

4、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3 法定办结 时限 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14 行政强制流 程 详见附件 1。15 结果名称 查封、扣押决定书。16 运行系统 无。17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

5、行取证,并做好记录。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8 追责情形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9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低 桂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低 桂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中 桂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中 桂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5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高1.加强执法监督

8、,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桂林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附件:责令停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农产品,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9、予以监督销毁流程图 附件责令停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材料的农产品,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流程图举报 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举报记录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口头批准,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行处理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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