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委门户网站公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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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委门户网站公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厅 2007657 号2007 年 3 月 23 日各司、局、室:为深入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委门户网站建设,根据第 133 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委门户网站公开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委门户网站公开的暂行规定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委门户网站公开的暂行规定为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第 133 次委主任办公会议要求,通过国务院和我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要在我委门户网站上

2、公开。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公开的范围为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国务院和我委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除以下情况外,均要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投资项目;2、涉及商业秘密的投资项目;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不应该公开的投资项目;4、其他不宜公开的投资项目。二、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审核阶段(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各主办司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上网公开内容的初步意见。公开的内容,不得损害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三、上网公开的审

3、查我委正式印发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主办司局负责填写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上网公开审查表(附后),提出项目立即公开、暂缓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对不公开和暂缓公开的项目,需说明理由,其中暂缓公开的项目还要说明拟在将来公开的阶段或时间,送办公厅审查。对审核文件有密级的项目,不填写审查表。对立即公开的项目,主办司局将填好的审查表(包括电子版)送办公厅审查,按照统一格式加载。四、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委内施行。附表:一、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上网公开审查表二、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不上网公开(暂缓公开)审查表附表一: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

4、的投资项目上网公开审查表上网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受文单位、审核阶段、建设地点、规模等)举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厂工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给安徽省发改委,同意建设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厂工程,该工程总装机容量为7.5 万千瓦需要说明的问题主办司局: 联系人: 电话:主办司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备注附表二: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不上网公开(暂缓公开)审查表项目名称不上网公开 不公开理由暂缓公开理由暂缓上网公开将来拟公开阶段或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主办司局: 联系人: 电话:主办司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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