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科大人 号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教职工 考勤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河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03 年 2 月 17 日印发2河南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考勤(一)考勤是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请假、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二)考勤记录是学校向教职工发放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也是对教职工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凭证。(三)党政管理人
2、员、教辅单位业务人员、教学单位的教辅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附属单位工作人员等一般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作息制度考勤;教师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环节(包括授课、指导实习、设计等)以及校、院、系、部和基层单位安排的学习、值班等各项集体和公益活动时间;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安排调整工作时间。其他岗位如需调整工作时间,应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四)考勤要求1、我校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职守、脱岗、串岗。2、教职工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处理公务,须向所在单位领导说
3、明去向和工作内容。各单位应设立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以利于检查和监督。3、考勤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各单位要选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3制度。主管领导应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4、各单位应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将考勤情况汇总后,在每月 26 日前上报人事处。5、各单位考勤员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人事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的,除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外,还将对考勤员和单位主管领导提出批评。二、请假及处理(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1、请假手续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应及
4、时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请假条,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电话请假、他人口头转告请假、越权审批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的,均视为未履行请假手续。2、审批权限(1)各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请假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单位副职领导请假 5 天以内的,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批准;请假 6 天以上者,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2)、其他人员请假 1 天以内的,由科室领导批准,其中科室领导请假由其主管领导批准;请假 2 天以上 7 天以内的,由所在院、系、部处(室)领导批准;请假 8 天以上者,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
5、报人事处批准。(二)请假的分类及处理请假分为公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41、公假公假指教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或从事其他有关工作应请的假,如因公出差、公派出国、参与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国内进修学习等。公假按以下规定执行:(1)公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2)经学校同意公派出国人员、国内进修学习人员,逾期 1 个月不归者停发工资和有关待遇。2、事假事假指教职工因私人之事须占用工作时间应请的假,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1)月累计事假 5 天以内或全年累计事假在 15 天以内的,工资(含津补贴,下同)照发;(2)月累计事假超过 6 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16
6、天的,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个人日均工资的 40;(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45 天的,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个人日均工资的 100;(4)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外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备课和从事科研工作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需离开本市,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5)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15 天,确有必要,可以续假;(6)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60 天。对于有特殊原因,请假需超过 60 天者,应提交学校讨论后做出决定。3、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但请病假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急病的,应及时与本单位领导联系,回校后凭县级以
7、上医5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天。教职工请病假按以下规定处理:(1)一年内病假累计在 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2)病假累计超过 31 天不超过 180 天的,从第 31 天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个人日均工资的 2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个人日均工资的 10;(3)病假累计超过 181 天的,按病休待遇执行;(4)确属因公负伤的教职工,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5)因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酗酒等受伤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按病假对待;(6)病休人员病愈后,须持校医院证明并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恢复工作。恢
8、复工作 90 天以内因病再次停止工作的,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7)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不计算工龄;(8)病休人员应定期主动到校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病休人员每个季度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校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诊断证明连同考勤情况一并上报人事处。病休人员不得以病休名义私自在外工作;(9)未按规定提供医疗证明的,按旷工处理。4、探亲假(1)凡我校教职工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2)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
9、父6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在见习期内的教职工,或退休、退职人员,或病休人员、或受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的,均不享受探亲假。5、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为三天。若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可以增加到 15 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6、产假(1)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晚育女职工(24 周岁以上生育)产假为半年。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休产假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产假不影响评奖、评先、晋升、调资;(2)产假期间停发岗位补贴;(3)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不含路
10、途),可合并使用。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其抚养(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假期为 3 天(不含路途时间)。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三)教职工的各类假期,从批准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和寒暑假(产假除外)在内。三、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一)教职工未经请假 15 分钟以内不到岗视为迟到;(二)教职工未经请假提前 15 分钟离岗视为早退;(三)下列情形视为旷工:1、一天迟到时间累计在 15 分钟以上或在正常工作时间没有7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超过 15 分钟的;2、迟到、早退累计 5 次或擅自离岗累计 38 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3、各类假期期满
11、后未到岗工作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4、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时到岗上班超过规定时间以上的;5、以请假为由私自从事其他工作的。(四)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教职工迟到、早退,其所在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应给予批评教育。教职工旷工,除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外,还要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1、连续或累计旷工在 5 天以内的,每旷工 1 天,扣发当月工资的 10,并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旷工 2 天以内)或警告处分(旷工 35 天);2、连续或累计旷工在 5 天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按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旷工期间的各类假条一律不予承认。四、其他(一)、有关附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二)、每月 26 日前,各单位上报考勤原始记录和汇总表。(三)、经学校批准的外派工作、学习进修、借调等人员的考勤8仍由原单位负责。(四)、本文条款关于时间和日期的规定中, “以上” 或“以内”均含该时间和日期。五、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