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师范大学关于选派教学高级访问学者的暂行办法根据学校“十一五”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计划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本科教学第一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了解、掌握国际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扩大教师的国际化视野,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开展,学校拟选派部分优秀中青年教师作为教学高级访问学者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教学进修。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申报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二)业务功底扎实,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教学进修专业和要达到的目标;(三)主讲一门以上本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或博雅课程,教学质量高,教学基本功扎实
2、,近三年来学生评教得分平均 90 分以上;(四)有较强的教学研究意识与能力,主持校级以上教改项目,出版过研究专著(或主编过本科教材,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教学研究论文) ,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课程、教材、成果)奖励;(五)达到国家或省公派出国留学的外语条件,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出国留学外语考试;(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七)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八)荣获校“教学十佳” 、入选“名师培养工程” 、荣获“教书育人奖”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二、选派名额学校每年拟选派教学高级访问学者 5-8 名。三、选派程序(一)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由学院确定的推荐人选填写南京师
3、范大学教学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有关材料报校人事处。对拟选派人选中外语能力较弱者,学院应全力支持他们参加外语培训班,提高外语听说能力;(二)人事处、教务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三)由学校召开教学高级访问学者选派评审会进行审定;(四)人事处将最终确定的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学院与拟派人选共同商定拟派进修院校后,拟派人选自行与国外单位联系,联系结果报学校审定。四、进修单位的选择和进修期限(一)进修单位的选择须考虑以下三点:1.进修单位必须是国外著名的高等学校,进修的课程在该校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较大的影响;2.所进修的课程必须是选派人员的主讲课程之一;3.导师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
4、,有相当学术造诣,在国外享有较高声望。(二)访学期限选派人员访学期限原则上为半年。五、经费、待遇和要求(一)经费1.教学高级访问学者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2.出国往返机票等旅途费用,参照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待遇1.在访学期限内,参照国家公派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在规定访学期间内,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不受影响。3.学校将提供相应的资料费人民币 4000 元,用于购买所进修课程的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所有资料归学校所有。(三)要求教学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回校后,应担任所进修课程的双语教学主讲教师,并承担教学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任务。六、离校与返校(一)离校1.选派人员须
5、与学校签定南京师范大学教学高级访问学者协议书 ,并须公证。2.按照国家和我校公派出国的有关规定,出国前须向学校缴纳出国保证金,待返校后退还本人。(二)返校1.选派人员在完成进修任务后,应及时返校报到,逾期返校或逾期不归者,将按违约处理。2. 选派人员须在回国后一周内到校人事处报到,并提交教学高级访问学者成绩考核登记表(原件)和在外的考试成绩、教学科研成果目录和代表作复印件等材料,以便存档。七、纪律与考核(一)纪律选派人员在进修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踏实工作,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进修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考核1.选派人员应自觉接受进修单位的考核,同时也要接受学院和学校的
6、考核。选派人员应在回国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汇报访问工作取得的成绩,由学院给出初步考核结论。2.学校将成立教学高级访问学者领导小组。选派人员在学院给出考核结论后,向校教学高级访问学者领导小组递交“教学进修情况汇报” ,内容包括在外的专业学习情况,教学进修体会、建议、意见以及能反映进修进程、成效的材料等,由教学高级访问学者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3.考核内容以完成进修任务为主,同时考核其在访学单位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表现。学校将依据学院和学校两极考核结论兑现有关待遇,考核不合格将视为违约。八、附 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专任教师。(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