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引领作用,推进陕西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作站旨在围绕我省追赶超越和落实“五新”战略任务的需要,搭建集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充分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的平台,推动关键技术攻关、成果就地转化和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用 5 年左右时间,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和重要民生领域,支持建设 200 家左右以企业为主体的省级工作站。本办法所称“院士”主要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也可以是海外知名研究机构院士。本办法所称“专家
2、”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主要指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及其他达到同等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也可以是海外相关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第三条 工作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项目为载体、创新为核心、成果转化为目标,采取政府推动、院士专家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建设方式。第四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以省委组织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3、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指导、协调、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承担工作站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工作站主要工作任务有:1.推动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2.围绕设站单位创新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或与设站单位开展联合攻关;3.为设站单位及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4.依托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设(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培养(联合培养)
4、创新人才。第六条 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企业设立,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各类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医疗机构等非企业主体也可设立。设站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在陕西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能够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2.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3.与相关领域 1 名(含)以上院士或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并已顺利合作开展工作一年以上。4.合作院士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科技
5、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陕西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5.建站主体及归口管理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建站以来对工作站投入资金超过 100 万元,并已形成较完善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第七条 建有省部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部级(含)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引进的院士专家和申请建站单位之间有核心专利技术转让的可优先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八条 省级工作站原则上在各市(区)认定的工作站基
6、础上进行申报,市(区)所属单位和民营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推荐和初选工作由各市(区)科协牵头组织实施,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等建站主体可直接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工作站认定每年开展一次或两次。每年的评审名额由协调小组根据全省建站情况确定并在发布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省级工作站按评审名额择优认定。第九条 省级工作站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认定工作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产生省
7、级工作站建议名单。根据需要,可赴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第十条 省级工作站建议名单经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为“陕西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并授牌。各市(区)设立工作站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主体,取消“陕西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1.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3.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4.因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建站的。第四章 支撑服务和管理考核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站经认定后
8、,根据院士专家项目合作的规模、前景、预期效益等情况,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个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 100 万元和 300 万元资助经费,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发展前景、预期效益特别显著的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资助经费一般分三年按 60%、20%、20%的比例拨付至建站单位,主要用于工作站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和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成员的奖励等。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在科研课题与重大项目立项、创新平台认定、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倾斜支持。加大对工作站人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工作站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在我省“千人计划” 、“特支
9、计划” 、 “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评选中,对工作站人才引进培养给予适当倾斜。第十四条 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站的支持服务,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大项目、经费等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第十五条 工作站考核管理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工作站建设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定期组织对授牌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期满考核,评选一批优秀工作站,并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
10、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专家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与院士专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方式、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秘密保护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须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单位秘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报送) 。第十八条 工作站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对工作站建设运行和工作成效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作为划拨资助经费和评估考核的重要参考。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陕西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室)的意见 (陕组发201024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陕科协发2011普字 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