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聘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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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泉州师范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聘暂行规定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优化师资结构,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引聘对象及条件(一)A 类50 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应聘当年的 12 月 31 日,下同) ,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已取得突出业绩,能带领本领域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工作。(二)B 类45 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强,已取得突出业绩。(三)C 类45 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研实力与发展潜

2、力较强,已取得明显业绩。(四)D 类40 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专业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已取得一定业绩,且近五年的科研业绩(科研业绩的认定以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业绩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发表学术论文:中国科学院界定的 JCRSCI 分区区及以上期刊源 1 篇以上,或 A 级刊物 2 篇以上,或 B 级以上刊物 3 篇以上(其中 1 篇为 A 级刊物) ;2.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 6 项以上;3.获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国家级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24.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 3;省级二等

3、奖以上排名前 2) 。(五)E 类40 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一定的科研实力与发展潜力,已取得一定业绩。二、优惠待遇(一)聘期内,除享受学校同级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外,还可享受安家补贴及科研启动费,具体如下表:安家补贴(万元,税前)科研启动费(万元)类型小计 安家费 购房补贴 理工类人文社科类生活补贴A 类(博士且正高)90 10 80 50 25 500 元/月B 类(博导且副高)70 10 60 40 20 500 元/月C 类(博士且副高)50 10 40 30 15 500 元/月D 类(优秀博士) 35 5 30 20 10 500 元/月

4、E 类(博士) 25 5 20 10 5 500 元/月(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房补贴或提供廉租过渡房,具体按学校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在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后,可报销一次来校面试的往返旅费,并报销本人来校报到的交通费。(四)B、C 类人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科研业绩达到教授水平,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的,可聘任教授职务;D 类人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科研业绩达到副教授水平,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的,可聘任副教授职务。(五)对特别紧缺急需的学科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 “一事一议” ,适当提高待遇。3三、有关说明(一)引聘人才的类别,由二级学院根据

5、学科建设需求和引聘人才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等提出适应类别的初步认定意见,经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等职能部门会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兑现相关待遇。1.安家费一次性领取。2.购房补贴:第一年发放总额的 30%,剩余补贴按剩余服务年限从第二年起按月平均发放。3.科研启动费:根据预算按项目申报方式或按双方签订的引聘协议拨付。4.若夫妻双方均属学校引聘人才,可分别享受相应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购房补贴。5.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及购房补贴按引聘人才报到时认定的类别予以兑现,今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变动而调整。(三)受聘人员服务期至少 8 年(含试用期) 。服务期内,受聘人员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若有特殊情况要求离校的,受聘人员应全额退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购房补贴,以及用学校经费购置的设备、资料等,并按照所签订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随引聘人才来校工作的配偶须同时离校。(四)符合福建省、泉州市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学校上报省市政府审核确认,按照“待遇从优”原则,除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福建省、泉州市政府提供的相关待遇。(五)受聘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受聘人员本人负责。(六)本规定适用于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引进或招聘的教师。(七)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4泉州师范学院201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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