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试用期内培训后辞职,员工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员工辞职违约金 【案例回放】 赵某是2021年的应届毕业生,与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商定合同期从2021年8月1日到2021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新世纪公司考虑到刚毕业的同学没有实践阅历,于2021年9月出资1万元送赵某去参与就职培训,主要是由特地培训公司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前,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商定假如赵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21年11月6日,新世纪公司在争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制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其次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赵某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遂于当年11月11日书面对新世纪公司提出辞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11月13日,新世纪公司书面同意赵某辞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正方反方】争议焦点一: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商定服务期,劳动者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