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3 页赤水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办理流程一、申请条件:1.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3.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5.污水经批准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撤除或限制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能够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要求,且应当提前 10 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赤水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2、提交资料:赤水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空表下载途径: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
2、ttp:/ 2 页 共 3 页写完善,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赤水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提交申请。四、审批结果:自受理之日起计算,4 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意见书: 业主到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意见书的同时,提交网上申报上传的“赤水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纸质原件(一式三份)。2.不予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赤水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0851-22826873。第 3 页 共 3 页(咨询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