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2009 年 1 月 5 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2014 年 1 月 28 日重新修订发布)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负责市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如地铁等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区、县人
2、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市和区县人防网站下载或在人防办公室领取);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3平时使用方案;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5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人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人自用的除外。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
3、料收发清单(附表 2)。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视情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附表 3)中填写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所有备案资料归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档案。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3 -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发给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效证明。第六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1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用途,应与其平时设计用途相一致。2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必须具有与平时使
4、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供电、照明、消防及通风等设备设施。3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设置学校、敬老院、哺乳室、托幼园所和残疾人活动等场所。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5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6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单位、个人变更或者工程平时使用用途变更都应重新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第八条 已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应接受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按照使用、维护、管理统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维护管理,其
5、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遵照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执行。- 4 -第十条 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之内,将人防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备办理平时使用备案手续时查阅。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将每个季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并填表(附表 4) ,于下一个季度前 15 天之内互相通报。第十二条 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每半年检查 1 至 2 次并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附表 5),掌握其平时使用和平备案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备案手续。1提供虚假备案申请材料的;2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备案书的。第十四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或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19 年 2月 28 日废止。- 5 -附表 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 使 用 单 位 /个 人 联系电话使用责任人 联系电话工程名称 工程地
7、址建设单位 工程管理单位地上建筑形式 单 建式附建式 建筑层数 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防护等级 平时设计用途平时设计用途 平时使用用途平时使用用途地面附属设施战时设计用途人防工程战时设计用途 出入口个数 室外出入口个数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数量排烟风机/ 消防水泵/消火栓通风空调设备数量 通风机/空调机/除湿机给排水设备数量 水泵平时使用设施设备电气设备数量 配电箱/发电机人防门/战时封堵数量战时通风设备数量战时给排水设备数量战时防护设备设施战时电气设备数量使用期限 使用合同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意见注:此表一式二份,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存一份,要求填写
8、完整,加盖使用 单 位公章或个人印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办公室统一印制附表 2:- 6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签收文件名称 编号 时 间 签收人签章 签发人签章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 1 年 月 日使用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 2 年 月 日平时使用方案 3 年 月 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 年 月 日投资人授权办理平时使用备案的委托书 5 年 月 日备 注使用单位或个人所报复印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或个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此表一式二份,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存一份。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9、办公室统一印制附表 3:- 7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编号:单位名称/个人姓名法 人 代 码 /身 份 证 号 码主管部门单位/个人地址使用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联系人 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人防审批部门 审批编号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m2) 人防建筑面积 (m2)地下层数 人防所在层平时用途 战时用途工程基本情况抗力等级 防化等级市或区县人防办备案意见盖章年 月 日注:此备案书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效证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变更以及工程平时使用用途变更,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使用 单位或者个人违背备案内容, 该备案书即失效。此表一式二份,由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各存一份。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 8 -附表 4:天津市*区(县)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名录年 月 日备案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m 2) 使用单位或个人 平时使用用途 平时设计用途 战时用途注:此表一式二份,市和区县人防办公室各存一份。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 9 -附表 5:天津市 *区(县)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检查记录表年 月 日序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m 2) 平时使用用途 战时用途 平时使用是否备案注:此表市或区县人防办公室自行留存。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