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 北 省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建 设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和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第 三 条
2、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第 四 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第 二 章 联 盟 的 建 设第 五 条 联 盟 建 设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2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 ) 突 出 河 北 区 域 特 色 。 围 绕 河 北 战
3、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优 势主 导 产 业 和 区 域 特 色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推 动 重 点 领 域联 盟 的 建 设 。 鼓 励 省 内 企 业 牵 头 与 京 津 企 业 、 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 建 联 盟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建设。(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第 六 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企
4、 业 处 于 行 业 骨 干 地 位 ; 高 校 、 科 研 机 构 在 合 作 的 技 术 领域 具 有 前 沿 水 平 ; 技 术 研 发 、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 检 验 检 测 、 科 技 咨询 、 科 技 金 融 等 相 关 机 构 可 参 与 联 盟 建 设 , 向 联 盟 企 业 提 供 多 样化 科 技 和 金 融 服 务 。- 3 -( 二 ) 联 盟 牵 头 单 位 应 是 在 河 北 省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具 备 较 强 的 行 业 影 响 力 , 能 够 集 聚 产 业 创 新 资 源 , 支 撑 和 引 领 产业 发 展 。( 三 ) 制
5、 定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章 程 ( 协议 ) 中 要 明 确 联 盟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和 成 员 单 位 的 任 务 分 工 。要 有 合 理 的 技 术 创 新 目 标 , 明 确 技 术 创 新 的 组 织 形 式 、 技 术 成 果共 享 与 收 益 分 配 机 制 等 。 联 盟 协 议 必 须 由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共同 签 署 。( 四 ) 设 立 决 策 、 咨 询 和 执 行 等 组 织 机 构 , 建 立 有 效 的 决 策与 执 行 机 制 。 联 盟 执 行 机 构 应 配 备 必 要
6、 的 工 作 人 员 , 负 责 开 展 日常 工 作 。( 五 ) 具 有 健 全 的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 建立 经 费 使 用 的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 联 盟 可 委 托 常 设 机 构 的 依 托 单 位 管理 联 盟 经 费 , 政 府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接 受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 六 ) 建 立 成 员 利 益 保 障 机 制 。 联 盟 研 发 项 目 产 生 的 成 果 和知 识 产 权 应 事 先 通 过 协 议 明 确 权 利 归 属 、 许 可 使 用
7、和 转 化 收 益 分配 的 办 法 , 强 化 违 约 责 任 追 究 , 保 护 联 盟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 建 立 开 放 发 展 机 制 。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及 时 吸 收 新 成 员 ,积 极 开 展 与 外 部 组 织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对 承 担 政 府 资 助 项 目 形 成 的成 果 有 向 联 盟 外 扩 散 的 义 务 。- 4 -( 八 ) 建 立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人 才 联 合 培 养 机 制 。 充 分 利 用 联 盟的 创 新 资 源 优 势 , 加 强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人 才 和 团 队 的 培 养 , 提
8、 升 联盟 整 体 创 新 能 力 。第 七 条 联盟组建程序:(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 ) 召 开 联 盟 成 立 大 会 。 选 举 产 生 理 事 会 、 理 事 长 、 理 事长 单 位 , 审 议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理 事 会 由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相 关 负责 人 员 组 成 。( 四 ) 成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 邀 请 行 业 内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委 员 会
9、。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了 解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和 趋 势 ,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权威 性 和 较 高 的 专 业 水 平 。( 五 ) 成 立 联 盟 秘 书 处 。 秘 书 处 要 有 专 门 的 办 公 地 点 和 相 应的 办 公 条 件 、 办 公 经 费 和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联 盟 日 常 工 作 事 务 。第 三 章 联 盟 的 主 要 任 务第 八 条 联 盟 在 推 进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中 应 重 点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5 -( 一 ) 开 展 联 合 攻 关 和 技 术 研 发 。 组 织 联 盟 成 员 实 施 联
10、 盟 内 部科 研 项 目 或 承 担 政 府 科 技 项 目 , 围 绕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关 键 问 题 , 开展 技 术 合 作 , 攻 克 制 约 产 业 发 展 的 共 性 、 关 键 、 核 心 技 术 难 题 。( 二 ) 建 设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 协 调 联 盟 内 优 势 科 技 资 源 ,建 设 技 术 研 发 、 检 验 检 测 、 技 术 咨 询 、 技 术 培 训 等 公 共 技 术 服 务平 台 , 实 现 联 盟 创 新 资 源 的 共 享 和 有 效 利 用 , 为 联 盟 成 员 开 展 科技 服 务 。( 三 ) 开 展 科 技
11、成 果 转 化 。 依 据 联 盟 协 议 进 行 技 术 共 享 , 实 施技 术 转 移 , 加 速 科 技 成 果 的 商 业 化 运 用 , 提 升 产 业 整 体 竞 争 力 。( 四 ) 组 织 技 术 交 流 和 合 作 活 动 。 开 展 国 际 、 国 内 科 技 合 作 ,开 展 行 业 技 术 服 务 , 组 织 技 术 推 广 、 技 术 培 训 等 。( 五 ) 培 育 形 成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技 术 标 准 。 创 造 、 运 用 和 保护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订 或 修 订 工 作 。( 六 )
12、联 合 培 养 人 才 。 组 织 联 盟 内 外 科 技 人 员 交 流 合 作 , 推 进人 才 培 养 和 能 力 提 升 。第 九 条 联 盟 在 运 行 中 应 做 好 以 下 日 常 工 作 :( 一 ) 建 立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保 持 成 员 单 位 的 紧 密 合 作 与 联 系 。( 二 ) 召 开 联 盟 年 会 和 日 常 工 作 会 议 , 研 究 联 盟 发 展 重 大 事项 。( 三 ) 制 定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联 盟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组 织 联 盟 成员 推 进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实 施 。- 6 -( 四 ) 向 所 在
13、 地 或 上 级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工 作 情 况 等 信 息 。第 四 章 联 盟 的 备 案第 十 条 按 照 自 愿 原 则 , 联 盟 可 向 所 在 地 科 技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对 具 备 相 应 条 件 的 联 盟 , 鼓 励 向 省 科 技 厅 申 请 省级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省 级 备 案 的 联 盟 在 满 足 第 六 条 基 本 条 件 之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符 合 河 北 省 重 点 培 育 和 发 展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优 势主 导 产 业 和 区 域 特
14、 色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资 源 整 合 能 力 强 、 龙 头 企 业聚 集 度 高 、 行 业 影 响 力 大 。( 二 )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数 量 一 般 不 少 于 10 家 , 且 核 心 成 员 单 位注 册 在 河 北 省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三 ) 联 盟 组 织 健 全 、 运 行 规 范 。 联 盟 秘 书 处 配 有 工 作 人 员 ,成 立 了 专 家 委 员 会 , 建 立 了 开 放 的 共 享 创 新 平 台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成 立 了 协 同 创 新 团 队 。( 四 ) 联 盟 发 挥 作 用 突 出 , 成 效
15、显 著 。 制 定 了 明 确 的 产 业 技术 创 新 规 划 , 开 展 关 键 技 术 联 合 攻 关 , 产 业 技 术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制 定 ,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 行 业 交 流 、 市 场 推 广 、 品 牌 培 育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开 展 实 质 性 工 作 , 在 服 务 大 众 创 业 、 万 众 创 新 方面 成 效 显 著 。第 十 三 条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程 序 :- 7 -( 一 ) 联 盟 理 事 长 单 位 根 据 省 科 技 厅 相 关 要 求 编 制 备 案 申 请 材料 , 向 省 科 技 厅 提 出
16、备 案 申 请 。( 二 ) 联 盟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所 在 设 区 市 、 省 直 管 市 科 技 管 理部 门 或 省 直 相 关 部 门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并向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 三 ) 省 科 技 厅 ( 联 盟 主 管 处 室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汇 总 和 初审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可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补 正 。( 四 ) 省 科 技 厅 组 织 专 家 咨 询 会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专家 组 由 科 技 管 理 专 家 和 相 关 行 业
17、 技 术 专 家 组 成 。 技 术 专 家 可 由 省科 技 厅 行 业 主 管 处 室 、 单 位 推 荐 。 根 据 专 家 要 求 , 咨 询 会 可 听 取联 盟 的 汇 报 。( 五 ) 省 科 技 厅 联 盟 主 管 处 室 对 专 家 咨 询 意 见 进 行 汇 总 , 提交 厅 务 会 研 究 。( 六 ) 在 省 科 技 厅 网 站 公 示 拟 通 过 省 级 备 案 的 联 盟 名 单 , 公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 七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 省 科 技 厅 印 发 文 件 , 公 布 通 过 省 级 备案 联 盟 名 单 。第 十 四 条 联 盟 申
18、请 省 级 备 案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一 )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申 请 书 ( 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推 荐 意 见 并 加盖 公 章 ) 。( 二 )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三 ) 联 盟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证 书 等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8 -( 四 ) 联 盟 人 员 机 构 设 置 及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相 关 材 料 。( 五 ) 联 盟 管 理 和 运 行 总 结 材 料 。( 六 ) 联 盟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总 结 材 料 。( 七 ) 相 关 附 件 。第 五
19、章 联 盟 的 管 理第 十 五 条 按 照 自 愿 原 则 ,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可 以 参 加 省 科 技 厅组 织 的 评 估 。第 十 六 条 省 科 技 厅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对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进行 评 估 , 每 两 年 评 估 一 次 。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 将 创 新 能 力 强 、 服 务 产业 发 展 成 效 显 著 、 管 理 运 行 规 范 的 联 盟 确 定 为 优 秀 联 盟 ( 有 效 期 两年 ) 。第 十 七 条 省 科 技 厅 在 以 下 方 面 对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给 予 支 持 :( 一 ) 推 荐 联
20、盟 参 与 国 家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试 点 建 设 , 支持 联 盟 整 合 成 员 单 位 优 势 , 优 先 申 报 国 家 相 关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二 ) 支 持 联 盟 整 合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资 源 , 集 成 产 学 研 各 方 力 量 ,创 建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等 技术 创 新 平 台 。( 三 ) 支 持 联 盟 (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 或 联 盟 成 员 承 担 省 相 关 科技 计 划 项 目 , 开 展 行 业 关 键 技 术 研
21、发 ,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 四 ) 支 持 联 盟 探 索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鼓 励 联 盟 引进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 科 技 精 英 人 才 和 创 新 团 队 , 支 持 联 盟 建- 9 -设 院 士 工 作 站 。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端 人 才 优 先 纳 入 我 省 科 技 英 才 “双 百双 千 ”推 进 计 划 。( 五 ) 设 立 联 盟 建 设 科 技 专 项 , 对 评 估 中 确 定 的 优 秀 联 盟 开展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等 给
22、 予 一 定 专 项 资 金补 助 。第 十 八 条 对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取 消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资 格 。( 一 ) 成 员 间 发 生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 影 响 联 盟 正 常 运 行 的 ;( 二 ) 不 能 按 照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的 ;( 三 )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的 ;( 四 ) 联 盟 管 理 和 运 行 不 规 范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五 ) 拒 绝 向 省 科 技 厅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 影 响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管 理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的 ;( 六 ) 宣 布 解 散 的 ;( 七 ) 其 他 需 要 取 消 的 情 况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解 释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1.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申 请 书2.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编 写 参 考 )- 10 -附 件 1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省 级 备 案 申 请 书理 事 长 单 位 : ( 盖 章 )归 口 部 门 : ( 盖 章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