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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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党组织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 董事会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潭农商银行,以下称本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

2、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本行经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潭农村商业银行或平潭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Pingt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Pingt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PRCB)。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龙里路西侧,邮编:350400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3、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 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平潭农商银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4、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 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积极支持“ 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3发展,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自我 约束。第十四条

5、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借记卡、贷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十一)代理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

6、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3,434,774 元。第十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4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

7、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股) 占比(%)福州金飞鱼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仓山园 4 号地块20985645 5.77%福州助业投

8、资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号环球广场七层 02 单元 24220765 6.66 %福建鸿飞机电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仓山园 4 号地块 4 号楼一层17750525 4.88 %福建省平潭县远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平潭县潭城镇翠园北路万得福花园 3 号楼 201 室 17461849 4.8%福建正和云商集团有限公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政府 17052450 4.69%5司 经济大楼二层 203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477109 2.88%福建万嘉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 169 号利嘉嘉城二期 16#综合四层93

9、44696 2.57%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福州市五四路 243 号银河花园大饭店十七层 9312981 2.56%福建鸿丰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芦洋乡产业服务中心 336 室 9312981 2.56%福州天丰电子城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 303 号 1 号楼二层 8032447 2.21%合 计 143951448 39.61%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持股数(股) 占比(%)林贞贞 350181198611202665 福州仓山区金桔路 336 号 3205521 0.88%林灵 350128197504010063 平潭县潭

10、城镇中埔庄 35 号 2229046 0.61%林楠 350128196510170042 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 路 412 号 2188263 0.60%黄玉萍 350128196010010026 平潭县潭城镇埔东庄 28 号 1771536 0.49%陈敏璋 350128196604136056 平潭县潭城镇盛东庄 22 号 2415153 0.66%马声榕 352601196502211018 新罗区南城大同后门 1565756 0.43%6前路 11 号谢玉琴 350203197201243028 厦门思明区民族路 86号 202 室 2272470 0.63%薛萍 350127197

11、101200042 福清龙山河东巷 61号 501 单元 1745000 0.428%林辉 350128197107156317 平潭县潭城镇东埔庄 6 号 1614744 0.44%施伟 350128198804300139 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 1 区 4 号 2045058 0.56%合 计 21052547 5.79%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363,434,774 股,全部为普通股,自然人股 183,114,273 股,占股本 总额的 50.38%(其中:本行职工股35,752,477 股,占股本 总额的 9.84%);法人股 180,320,501 股,占股本总额的 49.62%

12、。第二十三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7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

13、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 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14、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八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

15、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8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股东以本行股份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16、等日常工作。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 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 说明出质原因、股权数额、 质押期限、 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 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三)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四)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

17、有的本行股权的50%时,本行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减半限制。第三十一条 本行 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终 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发 起人五年内不得转让。9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主要股东

18、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终 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 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19、移本行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本行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 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章 党组织第三十四条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平潭农商银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平潭农商银行纪委)。第三十五条 平潭农商银行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确定一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

20、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平潭农商银行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10第三十六条 平潭农商银行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联社党委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

21、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坚 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四)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七)支持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九)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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