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 号 颁布时间:2016 年2 月26 日 实施时间:2016 年7 月1 日起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六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事权划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原注册管理办法中,省局承担保健食品注册初审、试制现场和试验现场核查。新办法实施后,省局不再承担以上工作。 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