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环保局权责清单(138项).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053330 上传时间:2018-11-26 格式:DOC 页数:133 大小:6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同市环保局权责清单(138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3页
大同市环保局权责清单(138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3页
大同市环保局权责清单(138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3页
大同市环保局权责清单(138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3页
大同市环保局权责清单(138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大同市环保局权责清单(127 项)(一)行政许可类(5 项)职权名称序号 职权类型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1 行政许可1100-A-00500-1402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2、 号)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资源类开采及其他的重大许可,须经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3、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第29 号令)第九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行使权在市级2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3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2 行政许可1100-A-00600-1402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晋环许可函【2018】39 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5、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 年国家环保总局第13 号令)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化工、造纸、

6、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行使权在市级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3 行政许可1100-A-00200-140200排污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部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保部令 第 45 号)【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 年环保部令第 48 号)【规范性文件】控制污染物排放

7、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

8、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 年省政府令第 167 号)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燃煤电厂、冀东水泥、同煤集团所属二级以上企业(地煤实业总公司除外),其它均由属地、县区环保部门核发5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4 行政许可1100-A-00300-140200对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3.1 对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主席令第 31 号)第五十

9、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按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

10、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 年总局令第 5 号)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6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4 行政许可1100-A-00300-140200对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3.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二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11、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按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12、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7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5 行政许可1100-A-00400-140200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的认定【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部门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 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 号) 第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

13、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

14、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 年省政府令第 167 号)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8(二)行政确认类(8 项)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1行政确认1100-F-00100-140200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修复方案的认可【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

15、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 年省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条2行政确认1100-F-00300-140200对企业环境信息公示查询的认定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16、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审有关材料,符合发布要求的,安排有关人员做好发布工作,3.决定送达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9序号职权类

17、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3行政确认1100-F-00400-140200排污申报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第六条 第七条【地方性法规】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18、。3.决定责任: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4.送达责任: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下达排污费核定缴纳通知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第369 号令)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 号)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关于排污费

19、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 号) 10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4行政确认1100-F-00500-140200对排污核定的复核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第七条 第八条 1.受理责任:核查排污申报内容,提出意见,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对排污者的复核申请进行重新核定。3.决定责任: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做出复核决定。4.送达责任:向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送达排放污染物情况复核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开展

20、定期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第369 号令)第三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四条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 号)5行政确认1100-F-00700-140200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申报登记【部门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1、);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省政府第 167 号令)第十四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