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周靖12第一节 健康管理相关的 人格权和身份权前 言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个体患病、残疾或衰老时,有权享受保障”,“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3一、人格权5健康管理相关人格权生命权人的生命安全不受到侵犯。(尊严死)健康权人及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得到正常运行。(躯体及心理健康)身体权人或死者对其肢体、器官和其它组织的支配权。(尸体、组织、器官、过度外科手术)隐私权公民对自己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疾病等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人就其自身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保有、维护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防止他人侵犯的权利。(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利益维护权)知情同意权人有权知晓自己的健康状况。(知情、理解、同意)自主决定权人关于自己的健康问题有权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二、身份权7健康管理相关身份权亲属权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抚养、赡养、监护、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