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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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操作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规定,现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 )予以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垫付以及给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受害人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作出如下规定:1、适用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连山县交警大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发生地不明确但须由本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规

2、定给予垫付或一次性困难救助。2、办理抢救、丧葬费用垫付流程(一)垫付条件1.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2.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4.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置的。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交警大队或处理事故的中队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相关费用。(二)垫付申请1.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2.致人受伤且肇事车辆仍暂扣在办案单位,伤者经抢救伤愈出院,但抢救费用无

3、人支付且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的(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 ,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抢救费用自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之日起可以申请;3.致人死亡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丧葬费用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丧葬费用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申请;4.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置的,自案发之日即可申请;5.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申请;丧葬费用自鉴定部门出具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申请。3(三)垫付办理1.受害人亲属或

4、委托代理人在交警大队或处理事故的中队,领取并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连同个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出具_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等材料一同提交至交警大队或处理事故的中队;无法联系家属或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置的,由办案单位代为申请。2.交警中队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经办民警意见,呈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领导审核并盖章,然后送至交警大队。3.交警大队接收并审核后,由大队领导填写意见及盖章,并出具_大队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 ,然后将所出具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

5、会救助基金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丧葬费用垫付还应出具_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等材料递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自申请人提交申请至送基金管理中心须 2 日内完成)4.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接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须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呈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4经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由经办人制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 ,并于 2 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发出;经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不同意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由经办人制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同

6、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告知书 ,书面说明理由,并于 2 日内向受害人亲属或其代理人发出。(四)垫付费用支付1.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 72 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 72 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 72小时不超过 7 日且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 3 万元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完成抢救(尸体处理)后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丧葬)费用支付申请书 ,连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意垫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 (或_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 、抢救(或丧葬)费用清单等提交县卫计局

7、(或民政局)审核,由县卫计局(或民政局)制作相对应的审核文件一并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2.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须在5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呈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支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制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意支付抢救(丧葬)费用通知书 ,并根据县公安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于 3 日内送达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在 2 日内完成划账手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县卫计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经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不同意支付

8、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制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同意支付抢救(丧葬)费用告知书 ,书面说明理由,并于 3 日内送达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 。3.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超过 7 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3 万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县卫计局审核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请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应当报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垫付的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五)垫付复核医疗、殡葬机构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基金管理办公室不予垫付,或者垫付抢救、丧葬费用有异议的,可以6在收到书面通

9、知后 5 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具体流程规定如下:1.医疗、殡葬机构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将书面申请材料交到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送至基金管理办公室。2.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相关材料代交至领导小组。3.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听取县卫计局或民政局意见后 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三、办理一次性困难救助流程(一)救助条件及对象1.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2.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救助条件,但其经济来源困难,确实需要提供救助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中伤

10、者是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给予必要救助方能获得安置的人员。(二)救助申请及办理1.救助对象符合上述救助条件及对象中第一款的,由当事人亲属或其代理人自案发后在交警大队或处理事故的中队领取并填写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中必须注明简要案情、申请理由、申请金额,连同个7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等提交至交警大队或处理事故的中队;救助对象符合上述救助条件及对象中第二款,属于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由办案部门代填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个人证明材料。2.交警中队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经办民警意见,综合中队领导审核并盖章,然后送至

11、交警大队。3.交警大队接收并审核后,由大队领导填写意见及盖章,将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于 5 日内送基金管理办公室。4.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对接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具体拟定救助金额)后,呈县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5.县公安局主管领导对基金管理办公室所提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需要将审批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会签。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集中会签,通过后送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县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制作连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通知书 ,交送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根据县公安局经费开支审批

12、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具体办理转账8支付手续。审批不同意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制作连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告知书 ,书面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3)救助费用发放救助费用的发放工作暂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具体负责:1.属于医疗类的救助,将费用直接汇入相关医院账户;2.属于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员、五保户等需要特殊安置的救助,将费用直接汇入相关单位账户;3.属于对受害人家庭或直系亲属的困难救助,将费用直接汇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标明的账户。4、特别说明(一)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对社会影响较大、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确需特殊应急处理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

13、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书面呈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审议,一致通过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在本年度基金限额内作特殊应急垫付或救助处置。(二)对于垫付的费用,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道路交通事9故受害人及其亲属必须书面承诺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将优先偿还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款项,并协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垫付款项。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申请人和基金管理办公室双方若发生与垫付费用追偿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可以选择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五、本规定所称的“1 日” 、 “2 日” 、 “3 日” 、 “5 日” 、“15 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 2019 年7 月 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或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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