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第 010005 号 第 1 页 共 3 页1当事人: 广州市风粤饮用水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东路自编688号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1854556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钢 性别: 男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广州市风粤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生产经营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18 年 7 月 23 日,我局收到编号为GDLT18CD10967、GDLT1
2、8CD10969、GDLT18CD10976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6月 20 日对你公司生产的产品金福井包装饮用水(商标:金福井+“图案”;规 格:18 升 /桶;生产日期:2018 年 06 月 19 日)、米龙泉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18 升/ 桶;生 产日期:2018 年 06月 16 日)、麦地山包装饮用水(商标:麦地山+“图案”、规格:18.9 升/桶、生产日期: 2018 年 06 月 19 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
3、抽检不合格三个批次产品共生产 2247 桶, 销售了2220 桶,抽检 21 桶,自检及留样 6 桶,总货值金额为 6723 元,违法所得为 666 元。你公司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第 联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第 010005 号 第 2 页 共 3 页2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及张卫兵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经查明,2017 年 7 月 24 日曾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可以从重处罚情节,我局对你
4、公司给予从重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于你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5、1.没收违法所得666元;2.罚款82000元。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第 联第 联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第 010005 号 第 3 页 共 3 页3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 电话:020-37886888)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公 章)2018年9月12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