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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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 196 号邮政编码:350800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

2、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2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 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政规

3、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 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联社的经营 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一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 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 本联社执 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农业贷款发放比例。第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一)吸收公众存款;

4、(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3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 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四条 本联社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283320944 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五条 本联社股 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 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六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

5、起点为 10000 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184116026 股,占股本总额的 64.98%,其中本 联社职工股 51398185 股,占股本总额的18.14%;法人股 99204918 股,占股本总额的 35.02%。第十七条 本联社单 个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 4 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十八条 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福建省闽清龙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 解放大街 280 号 2578.19 9.10 福建省闽清三得利陶瓷有限公司 闽清县白中镇攸太村 2479.00 8.75 福建日日升(闽清)外墙砖有限公司 白樟镇樟山村 1412.63 4.99 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经济合作社 梅城龙舟大厦 780.57 2.76 闽清富利通工贸有限公司 闽清县池园商贸街 442.94 1.56 福建闽清永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闽清县梅城镇新世纪大厦 13 层 373.57 1.32 福建伟龙印务有限公司 福州仓山区建新百花洲路 18 号 293.76 1.04 福州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市五一北路 106 号新侨联广场 293.76 1.04 福州博纳电

7、器有限公司 闽清县梅溪镇榕星猴山 203.59 0.72 福建联兴陶瓷有限公司 白中镇白金工业区攸太园区 2 号 178.58 0.63合 计 9036.57 31.90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刘彩云 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 110 号 303.92 1.07姚朝响 闽清县下祝乡后岭村 246.92 0.87余广彬 闽清县东桥镇黄坪村 221.18 0.78许如烨 闽清县解放大街 270 号 197.98 0.70牟小兰 闽清县东桥镇黄坪村 175.62 0.62黄声东 闽清县华侨城新加坂 B 楼 402 室 154.00 0.54 5 郭联波 福

8、州市长仓山区景路 139 号聚福楼 8A 149.08 0.53刘必浩 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 47 号 141.91 0.50张书珍 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 2 号 135.69 0.48高理坦 闽清县梅城镇西大路 533 号 134.36 0.47合 计 1860.66 6.57第十九条 本联社印 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条 本联社置 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社 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 )社 员所持股份数;(三 )社 员所持股 权证书 的编号;(四 )社 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第二十一条 社员持有的股 权证书发生被

9、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本 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定向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6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

10、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员变更或转让股

11、份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7 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理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 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质押,应 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年末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第四章 党组织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12、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十条 本社设立中国共产党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理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三十一条 本社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 8 行以下职责: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社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13、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2.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3.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4.研究讨论本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社员

14、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6.加强本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社改革发展。7.支持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 9 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社依法合规经营。8.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9.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本社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社党委的意见。

15、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社员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社 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联社社员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社 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 )享有 选举权 和被 选举权;(三 )单 独或合 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四 )对 本联 社的经营 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五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0 (六 )依照

16、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股份;(七 )依照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社 员代表大会会 议记录 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3)年度 财务报 告;(4)有关管理制度。(八 )本 联社 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九 )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社员提出 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社员在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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