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室建设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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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二、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项目编码:03001 四、办理依据(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 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技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 新

2、建、改建、扩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建设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三)行政许可法五、受理机构 科学技术部 六、决定机构 科学技术部 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办事条件(一)申请单位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2.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3.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2.开展实验室建设必要性不充分;3.不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

3、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名称 数量 要求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2 份纸质原件,1 份原件电子版,另备 5 份以上纸质材料复印件。注:2 份原件及原件电子版提交至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复印件(5 份以上)供专家组会议审查和现场审查时使用。1. 申请书纸质材料请使用 A4 规格纸张装订。2. 电子版材料请刻录光盘报送。3. 填写申请书中文请使用宋体 4 号字,英文使用 Times New Roman 12号字。4. 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申请书请在科技部网站“办事

4、指南” 专栏 下载(网址:http:/ 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常 见错误事例 见附录 A。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1.报送窗口: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生物中心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4 号楼,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2.邮寄报送: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生物中心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4 号楼;邮编:100039;电话:010-88225151,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形式审查与受理、专家组审查等。(一)申请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

5、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经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科技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与受理科技部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专家组审查科技部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会议和现场审查,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四)科技部作出审查决定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经科学技术部部务会审议同意后形成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

6、五)复核、复议与诉讼申请单位对以上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议或诉讼。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部申请复核,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结果公开审查决定不予公开。十二、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办理费用。十四、审批结果科技部关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申请的审查决定。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审查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科技部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并根据申请单位要

7、求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单位。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等,申请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单位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部申请复核;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等,申请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8、.申请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单位在申请实验室建设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部将终止对其申请的审查或撤销已作出的审查决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 1-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生物中心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4 号楼,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电话咨询: 010-58881423 010-88225151;(三)网上咨询:http:/ 15 号,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邮编:100862)。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一)

9、窗口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5 号); (二)电话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010-58881765;(三)网上投诉:http:/ gzwd/gzwd_jsjg.jsp;(四)电子邮件投诉:;(五)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5 号;邮编:100862)。 十九、办公时间、地址和乘车路线办公时间:工作日 8:00-11:30,13:30-17:00。办公地址 1: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4 号楼)。乘车路线:从地铁 1 号线五棵松站 B 口出,乘坐627、634 或

10、568 路公交车至公交金沟河站。办公地址 2: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5 号科学技术部)。乘车路线:从地铁 1 号线军事博物馆站出,沿复兴路向西走 50 米至复兴路和柳林馆路交叉路口,沿柳林馆路向北50 米路西;或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至公主坟站。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010 - 88225151)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 A 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事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拟建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 拟建设实验室级别和类型:BSL-3,固定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张三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盖章):人民政府 (或国务院部门)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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