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東吳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85年3月9日校務會議(臨時)修訂85年12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87年12月2日行政會議修訂89年12月16日校務會議追認通過90年4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92年5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第二、三、四、六、七、八條條文94年12月28日及95年1月4日校務會議修訂95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第三、七條97年12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第四條98年12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第三條第 一 條 為稽核經費之收支,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執行,學校經費與資源能充分與有效利用,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責任,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設置東吳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
2、簡稱本委員會)。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經常費之收支、營繕、採購及預算執行情形之稽核事項。二、現金出納之稽核事項。三、校產添置、租賃或處分之稽核事項。四、關於增進財務效率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事項之建議。五、其他有關內部稽核事務之執行。以上職掌之執行以不牴觸審計會計之法定職掌為原則。有關內部稽核事務之執行應依據東吳大學內部稽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八人,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委員組成如下:一、校長選聘委員一人:由校長自校務會議代表中具有財務或會計專長之教師選聘之。二、教師代表五人:由各學院推薦未兼行政職務之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一人。三、職員代表二人:由校務會議職員代表互
3、選之。各單位主管、總務處與會計室負責相關業務之行政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負責召集常會或臨時會,並於會議中擔任主席。另置秘書一 人,由校長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處理行政支援相關事務。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常會二次,遇有重要事項,得由召集人依職權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後召開臨時會。2第 六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會計單位,提供有關之會計報告,必要時得通知本校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得調閱帳目表冊案卷及實地調查。其調閱辦法另訂之。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經費稽核結果及建議事項,除簽請校長處理外並應提校務會議報告。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如認為有必要另聘請校內、校外專家協助俾以執行其職務時,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簽請校長聘請之。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執行職務所需調查、行政等經費應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