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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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1、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88 号令)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2、申请条件:自愿申请3、工作内容(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

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四、办理材料(一

3、)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3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5、办理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 22 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A 区工商局窗口6、办理流程(一)资料审查:登记机关只对资料作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抵押物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登记的动产;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二)登记:登记机关作形式审查后,应当当场在当事人提交的三份动产抵押登记

5、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注明盖章日期(如抵押物概况另附页的,另附页上也要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骑逢章),编号后交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另一份由登记机关留存。受委托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所(工商分局)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委托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3)资料录入:动产抵押登记后,登记机关的经办人应当在存档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签名,并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资料录入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七、办理时间: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八、注意事项:(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1.学校、幼儿园

6、、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九、联系电话:0760-89817309十、温馨提示(一)文书下载:登录“广东省工

7、商局”官网首页-“表格下载”-“合同表格”,按照需要办理的事项,分别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变更登记书或者注销登记书。每办理一笔动产抵押登记(包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一式三份对应业务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分别提交以下资料: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盖公章。如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请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的企业登记机读资料。抵押权人为已实施企业网上打印登记资料的,自行在相关发照机关指定网站(如广州市工商局网站、深圳市市场和5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打印企业登记资料(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等),并于首

8、页及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以便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人员当场在相关网站实时核对。(三)抵押权人为个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四)动产抵押登记书内“抵押物概况”需另附页的,须使用省工商局网站提供的“抵押物概况(附页)”,抵押合同双方亲笔签字(盖章)并与登记书一同加盖骑缝章。(五)如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在抵押续存期内变更名称的,可备齐有关资料及登记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名称变更后,办理抵押登记时,须填写新名称,与主体资格证明所载名称相符。(六)如抵押物为相关部门监管的物品,须先到相关监管部门取得“批准抵押”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

9、如跨境提供担保的,需先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得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八)关于非中国大陆证件。1、抵押权人为外国(地区)企业、组织、机构等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6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如登记书签字一栏是非法定

10、签字人签字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2、抵押权人为外国(地区)自然人的,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3、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台胞证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4、其他有关文件。外国(地区)抵押权人

11、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证、认证文件。注: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有翻译资质单位公章(骑缝)的中文翻译件。十一、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 A4 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可辩认)或电脑打印登记书。(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7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

12、动产不得抵押: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13、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 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

14、押”;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8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抵押

15、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

16、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9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 抵押人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 住所地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抵押权人名称(姓名) 住所地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被担保债权概况种类 数额范围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备注抵押物概况(如写不下可另附页,附页需抵押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名称 所有权归属 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备注声 明登记双方已阅读并知晓动产抵押登记须知,确保所填写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备。抵押人签字(盖章):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姓名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授权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提交动产抵押设

17、立登记有关材料;2.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修改处须加盖公章确认);3.其他抵押人签字(盖章)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登记机关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10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 登记日期抵押人名称(姓名)抵押权人名称(姓名)变更内容(如写不下可另附页,附页需抵押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声 明登记双方已阅读并知晓动产抵押登记须知,确保所填写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备。抵押人签名(盖章): 抵押权人签名(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姓名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授权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提交动产抵押设立登记有关材料;2.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修改处须加盖公章确认);3.其他抵押人签字(盖章)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登记机关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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