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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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学院 2015 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等级考核细则依据中国计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量院201589 号)和教务处、人事处关于开展 2015 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一)保证教学的基础地位,突出全日制本科教学的根本地位,保障本科教学的正常秩序,提升教学质量。(二)坚持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与改革(简称教研/教改)相结合,教学效果优先。(三)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在激励。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与学院教学委员会组成相同,由教学委员会主任

2、任组长,负责对全院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考核内容本年度教学业绩的考核,以上自然年度为考核单位,即 2016 年考核的是 2015 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和教研与教改三部分。(一)教学效果教师上一年度所承担全部课程教学效果的整体评价,依据教学质量分确定,包括:(1)生评教分;(2)听课评价分;(3)教学规范分。注:教学质量分以学校教务处和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办计算的结果为依据;学校教务主管部门未评定公布教学质量分的本科课程教学,其教学质量分取学院平均分;因客观情况暂时无法开展本科教学的教师,教学质量分按 75 分计。(二)教学工作量1.

3、教学工作量的构成:课程教学工作量+课外教学工作量+双学位教学工作量。其中:(1)课程教学工作量:1)全日制本科、研究生课程工作量,按当量学时数计。2)法律诊所课程工作量。按实际学时数计。(2)课外教学工作量,是指实践教学环节工作量。按年度考核分配工作量计。包括:1)指导本科实习(认知实习、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工作量。2)指导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及外文指导)工作量。3)指导学科竞赛(A 类、B 类)获奖。4)指导学生发表论文,指导学生申请专利。5)硕士生导师研究生指导工作量。 (3)双学位教学工作量,指双学位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数计。(三)教研与教改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三类:1.专业建设、

4、课程建设、教材建设。2.校级(含)以上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公开出版教学研究著作、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计算以业绩点为单位,以学校计算办法或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为准。四、等级确定(一)考核等级的比例及限制要求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组。2.等级比例:优秀比例为参加考核总人数的 15%。3.考核优秀的最低标准:(1)2015 年教学工作量大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2)教学质量分排名居学院前 20%-30%。4. 考核不合格标准:(1)教授一学年未独立为本科生开课或一学年课堂教学工作量未满 48 学时;(2)教师不接受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安排;

5、(2)出现 II 级以上(含)教学事故者。(二)考核等级分的构成与计算按考核等级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相应比例划定(考核等级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考核等级分构成满分为 100 分,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和教研/教改的比值为 4:3:3。2.考核等级分的计算(1)教学效果分以教学效果分最高者为基准,得 40 分;参评人得分 = 参评人教学效果分最高教学效果分40(2)教学工作量分以教学工作量最高者为基准,得 30 分;参评人得分 = 参评人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 课外教学+双学位课堂教学)最高教学工作量30注:课堂教学工作量与课外教学工作量计算的系数分别为 0.5 和 0.4;双学位课堂教学工

6、作量的计算,其中:A.年终已申请直接获课酬的工作量,不再计入;B.折抵年终考核的工作量0.2 ,折抵考核后剩余的工作量0.3。指导竞赛、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的工作量以学校下拨的业绩点直接计入。指导学生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工作量的核算:单项按 0.05 业绩点计,最高计入以 0.5 业绩点为限;发明专利以学校核拨的业绩点直接计入。参与考核的“双肩挑”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的测算参照学校有关规定。(3)教研/教改分计算以业绩点最高者为基准,得 30 分。参评人得分=参评人业绩点最高业绩点30五、考核程序(一)本办法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在实施前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备案。(二)法学院教务办根据上年度年终考核相应数据,按本考核细则初拟考核结果,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三)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5 天,公示期间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分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事实情况妥善处理,并作出相应解释,如发生争议,教师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院将考核结果同时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六、附则本办法之未尽事宜,或与学校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学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法学院教学委员会。法学院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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