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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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申请文号: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辐射工作单位: (盖章)辐射安全许可证号单位详细地址 邮 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辐射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核素名称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 现有活度 放射源编码 放射源标号 放射源类别放射源转移使用情况异地作业内容计划作业详细地址 接收单位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经办人 联系电话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 2、事故应急预案3、操作规程 4、仪器清单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 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不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 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理由另附) 。经办人: (

2、公章) 年 月 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 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不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 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理由另附)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注销: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说明: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 10 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20 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注销备案。3、本备案表一式 5 份。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各 1 份送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自存 3 份。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注销后,再将本表各 1 份送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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