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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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登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名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号发布,2016 年 2月 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第三条

2、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3、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 年 11月 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2016 年4月 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6号第五次修订)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

4、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名 称 和 章 程 ;( 二 ) 有 国 家 授 予 的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财 产 或 者 企 业 所 有 的财 产 , 并 能 够 以 其 财 产 独 立

5、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三 )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 财 务 机构 、 劳 动 组 织 以 及 法 律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必 须 建 立 的 机 构 ;( 四 ) 有 必 要 的 并 与 经 营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施 ;( 五 )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和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 其 中专 职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人 ;( 六 ) 有 健 全 的 财 会 制 度 , 能 够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独 立 编 制 资 金 平 衡 表 或 者 资

6、 产 负 债 表 ;( 七 ) 有 符 合 规 定 数 额 并 与 经 营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注 册 资 金 ,国 家 对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数 额 有 专 项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 八 ) 有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 九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需 向 邕 宁 区 工 商 质 监 局 申 请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开 业 登 记 的 个人 、 法 人 或 者 组 织 。六、申请材料(一)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 ;(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四)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8、格证明。(六)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七)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八) 住所使用证明;(九)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十一)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

9、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七、办结时限(一)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10、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 号) ,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1-4792401【投诉电话】 0771-4790722附件 1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单位申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工商服务窗口审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服务窗口打印证照或制作决

11、定文件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换取证照或决定文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 称 南宁市恒泰木材加工厂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南)登记内名预核字2015第12号住 所广西 省(市/自治区) 南宁 市(地区/盟/自治州) 邕宁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蒲庙 乡(民族乡/镇/街道) 八鲤路 村(路/社区) 280号生产经营地广西 省(市/自治区) 南宁 市(地区/盟/自治州) 邕宁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蒲庙 乡(民族乡/镇/街道) 八鲤路 村(路/社区

12、) 280号联系电话 134XXXXXXXX 邮政编码 530299开业法定代表人姓 名 李 X X 职 务 厂长注册资金 30 万元 经济性质 集体所有制经营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 本数 量 1 个经营范围木材加工变更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名 称 性 质 登记机关 登记类型分支机构 法人非法人 增设撤销备案名 称法人类型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出资人)证照号码章程 章程 章程修正 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李 X X(亲笔签名) 企业法人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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